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3日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公司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安监部,安监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安监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从事电力检修,安装的施工单位,其规模在5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5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基层建安单位、班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公司自上而下分健全安全网络,开成强有力的安全 。

  第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分布的《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的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安全机构,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公司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   惩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公司对施工部门应建立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公司应设立 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为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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