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工作票延期”栏:工作负责人填写,当班值长(单元长)或值班负责人确认签名;
(二十一)“允许试运时间”及“允许恢复工作时间”栏:当班工作许可人填写并签名,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二十二) “工作终结时间”栏:工作负责人填写并签名,点检员和工作许可人分别签名确认;
(二十三) 使用热控工作票时,“需要退出热工保护或自动装置名称”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同时填写主保护退、投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审批单附在工作票后。
(二十四) “备注”栏填写内容:
1.运行人员根据工作票安全措施要求所使用电气倒闸操作票和热力机械操作票的票号,如:使用电气倒闸操作票票号为××××××;使用热力机械操作票票号为××××××;
2.需要特殊注明以及仍需说明的交待事项,如该份工作票未执行以及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中接地线未拆除的原因等;
3.中途增加工作成员的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一)工作票的生成
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选择使用工作票的种类,调用标准票;
3.针对工作场地、工作环境、工具设备、技术水平、工艺流程、作业人员身体状况、思想情绪、不安全行为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工作负责人要组织分析制订预防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发生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机组强迫停运、火灾等事故的控制措施,补充和完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或热力机械第二种工作票(热控第二种工作票)的“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
(二)工作票的签发
1.当工作负责人填写好工作票时,应交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由工作票签发人对票面内容、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然后由本企业的点检员审核进行签发;
2.签发工作票的同时,要签发《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不得签发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工作票。(热机,热控二种票除外)。
(三)工作票的发送
计划工作需要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应在工作开始前,提前一日将工作票送达值长处,临时工作或消缺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送值长处。
(四)工作票的接收
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单元长(或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工作票全部内容,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五)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工作票存在以下问题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1.工作票使用种类不对;
2.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遗漏;
3.安全措施中的动词被修改,设备名称及编号被修改,接地线位置被修改,日期、姓名被修改等;
4.错字、漏字的修改不符合规定;
5.“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空白;
6.没有附带《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二种票除外);
7.在易燃易爆等禁火区进行动火工作没有附带“动火工作票”;
8.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措施的布置
(一)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启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运行班长(或单元长)安排运行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运行人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填写操作票,依据操作票做好现场安全措施;
(二)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应使用电气倒闸操作票,并在操作票的备注栏填写操作原因和相应的工作票的编号。
第二十二条 工作许可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工作票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确执行。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带电、有压力、高温、爆炸和触电危险等,双方共同签字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持有,一份收存在运行人员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工作许可开工后,单方面变动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开始工作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针对危险点分析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班成员交代清楚,确认熟知、掌握,并分别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声明栏”上或在热力机械第二种工作票(热控第二种工作票)的“声明栏”中签字承诺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第二十四条 工作监护
(一)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工作全过程;
(二)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将工作票交其执有,交待注意事项并告知全体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地点超过两小时者,必须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三) 工作期间,如果需要增加(变更)工作班成员,新加入人员必须进行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学习、接受安全措施交底并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上签名后,方能加入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在两张工作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增加(变更)原因、增加(变更)人员姓名、增加(变更)时间并签名;
(四)工作负责人变动时,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变更手续。工作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应记入运行值班日志;
(五)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本规定以及擅自改变工作票内所列安全措施,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第二十五条 工作间断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须通过工作许可人,但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针对危险点分析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班成员交代清楚,确认熟知、掌握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二十六条 工作延期
(一)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长批准的工作期限为准;
(二)工作若不能按批准工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或值长)申明理由,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三)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设备试运
(一)设备试运项目:
1.对于不能直接判断的检修设备的性能及检修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的,工作终结前必须进行试运;
2.所有泵、风机、电机、开关、电动(气动)阀门(档板)等设备大修或解体检修后均需进行试运;
3.所有保护、连锁回路检修后,必须进行相关联锁试验;
4.所有辅机的控制回路检修后,必须进行相关联锁试验。
(二)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由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在不变动其它工作组安全措施时,进行试运工作。在试运前,工作负责人负责将全体工作班成员撤离工作地点,履行试运许可手续后,方可试运;
(三)如果需要变动其他工作组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同时将相关工作票全部收回,经其他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且工作成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变动安全措施,履行试运许可手续,开始试运。试运后,应及时恢复变动安全措施;
(四)试运结束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仍应按“安全措施”执行栏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工作。如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五)运行值班人员应将拆除安全措施的原因以及相关工作票的收回、试运情况和重新布置安措、许可继续工作等内容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内。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终结
(一)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工作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在检修交待本上详细记录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无设备变动等,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双方签名,工作方告终结。 管辖该设备的点检员对检修质量进行确认后在“点检验收人“处签名。
(二) 运行值班人员拆除临时围栏,取下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汇报值长(班长、机组长)。对未恢复的安全措施,汇报值长(班长、机组长)并做好记录,在工作票右上角加盖“已执行”章,工作票方告终结。
(三)对于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在履行上述检查、交待、确认、双方签字手续后,运行人员应将所做安措拆除情况详细填写在“接地线(接地刀闸)共 组,已拆除(拉开) 组,未拆除(拉开) 组,未拆除接地线的编号 ”栏,值班负责人确认后签字,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二十九条 工作票管理
(一)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1.发电运行部、设备部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对各执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是否合格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公司领导对工作票的正确实施负管理责任,并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3.安全监督、运行、检修主管部门、班组要对工作票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动态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规范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全过程是指从工作任务提出、制定方案、人员安排到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制定、建票、接票、许可、开工、监护、验收、终结、恢复等全过程中的每一执行环节;
4.设备部对已经执行工作票按月统计分析和考核,并将结果报安全监察部复查,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和改进措施;
5.公司领导要定期组织综合分析执行工作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作到持续改进;
6.公司应定期培训、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公布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名单;
7.已终结的工作票在右上角,用红色印泥盖“已执行”印章,印章规格为1×2cm;
8.已执行的工作票由检修部按编号顺序收存,保存三个月;
9.安全监察部、运行、检修部、班组要建立工作票检查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日期、时间、检查人、发现的问题、责任人;
10.安全监察部每月应重点按以下原则检查本企业无票作业情况:工作票数量必须与缺陷、定期工作、技改等检修维护工作量相符;每张一种工作票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两张操作票;对无票作业的情况,应及时汇报领导并对有关部门予以考核。
第三十条 工作票的检查
(一)工作票的静态检查内容(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1. 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名;
2. 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填写不清楚;
3.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齐全、不准确或所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系统设备状况不符;
4. 同一工作时间内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持有两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5.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要求;
6. 使用术语不规范且含义不清楚;
7. 未按规定盖章;
8. 已终结的工作票,所拆除措施中接地线数目与装设接地线数目不同,而又未注明原因;
9. 安全措施栏中,装设的接地线未注明编号;
10. 安全措施栏中,不按规定填写,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样;
11. 用票种类不当;
12. 未按规定使用附页;
13. 无编号或编号错误;
14. 未按规定对应填写编号或未打“√”或未写“检修自理”;
a) 应填写的项目而未填写(如时间、地点、设备名称等);
15. 字迹不清或任意涂改;
16. 在保存期内丢失、损坏、乱写、乱画;
17. 已执行安全措施与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序号不对应;
18.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补充措施执行情况”栏内空白;
19. 重要安全措施遗漏;
20. u.《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人员签名与工作班成员不符;
21. v. 签发方和许可方任一方修改超过2处者;
22. w. 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