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基建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9日

1、组织制定基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参加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4、负责基建“两措”计划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审定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各类事故措施防范得到落实。
        5、负责督促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实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采取有效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死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和垮(坍)塌事故,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7、组织制订并实施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8、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9、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审批一般基建人身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10、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审定相关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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