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及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5日

  七、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第一条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是农电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供电所是从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并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网,对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

  第四条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存在有隐患、缺陷的线路和设备,坚持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安全运行”的原则。

  八、农电事故调查及信息反馈

  第一条农电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规定执行。

  第二条事故调查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关原始资料和技术资料。

  第三条事故统计上报分月报和年报两种。事故上报工作由供电所安全专责负责管理、上报。

  第二章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条各供电所的农电安全工作接受供电公司统一考核与奖惩。

  第二条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奖惩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农电安全管理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供电所职工和农电职工交抵押金200元/人*年。发生农电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同时接受供电公司其它制度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农电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励。

  第四条违章作业、失职、违章指挥导致事故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因巡视、维护管理不到位或督促整改措施不力,发生的触电事故、倒杆断线等事故,供电所长、安全专责、配电维护工、供电组长、驻片农电工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农电事故的供电所、个人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

  第七条农电安全生产奖励按照局[2001]102号文件精神执行,不重复计发。

  第八条该考核细则根据《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和《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电所目标考核办法》中的安全指标考核原则制定。

  第三章考核实施细则

  1、人身事故

  1. 1农电职工生产事故;

  1.1.1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8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3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2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8%。

  1.1.2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下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6%。

  1.1.3责任重伤事故1人,经济损失在0.5—2万元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800.00元处罚,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50.00元罚款,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

  1.1.4责任轻伤事故1人,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00元的罚款,一定责任者处以200.00元的罚款,同时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100.00罚款。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1.1.5当年发生以上同等责任事故,每重复发生一次,对有关责任者加重处罚(按1倍的标准)。

  1.2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1.2.1责任触电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一定责任处罚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2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0%。

  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一定责任者处罚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

  1.2.2责任触电事故重伤1人/次;经济损失在0.5—1万元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800.00元处罚,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一定责任处罚200.00元,所在地的供电所、组要承担连带责任,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加倍处罚。

  1.2.3责任触电事故轻伤1人/次;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200.00元处罚,所在地的供电所、组要承担连带责任,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5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2.5%。

  1.3 因工作关系造成农电职工交通事故1人/次;

  1.3.1造成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扣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4%;负同等责任以下的,扣减当月工资总额的3%。

  1.3.2造成经济直接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扣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3.5%;负同等责任以下的,扣减当月工资总额的2.5%。

  1.3.3造成经济直接损失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负主要责任的,扣减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1.3.4造成经济直接损失2万元以下,扣减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1.4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

  2、设备运行事故

  2.1因巡视不到位(低压)发生倒杆1基/次

  2.1.1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设备损失经济额的5%处罚,处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100.00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2.1.2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给予主要责任人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2.2发生断线事故1次

  2.2.1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2.2.2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给予主要责任人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2.3发生管理不善引起的配电变压器烧毁1台/次,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按经济损失的2%处罚,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100.00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2.4配电室、电表箱发生一次电气火灾,处以片区维护农电工经济损失的5%的处罚,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100.00元的罚款。

  2.5对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处理不及时一处,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50.00元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2%;

  2.6当年重复发生以上同样性质的事故,每重复发生一次,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

  3、农电事故处理

  3.1发生农电事故在2日内未上报者一次,扣发该片区维护农电工当月的全部工作质量工资,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三日还未上报者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3.2在发生农电事故后,对进行反面宣传的农电职工,一律给予解聘处理,同时给予供电组长、供电所长通报批评,并扣供电所该当月工资总额的1.5%;

  3.3对发生的农电事故,不遵循《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一律予以解聘。

  3.4隐瞒事故不报一经查实,并按相应条款加重处罚,直至下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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