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5日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我所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安全制度

  1.1 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1.1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1.1.2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小结评比,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1.1.3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1.4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1.2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2.1 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2 各种电气设备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1.2.3 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用火消防审批表》,经上级部门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并报供电局备案,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2.4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易燃支搭,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1.2.5 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站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1.2.6 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益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1.2.7 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1.3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3.1 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预案,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1.3.2 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有学习、教育、训练制度,按期活动,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活动要有记录。

  1.3.3 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 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书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1.4.2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1.4.3 要拟定报警处理程序,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1.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4.5 在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5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1 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1.5.2 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5.3 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1.5.4 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5.5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5.6 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1.5.7 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1.5.8 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1.5.9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1.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6.1 各单位主管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6.2 对不能整改存有隐患的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6.3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上级公安消防部门。

  1.6.4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1.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7.1 施工现场、料场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7.2 消防器材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要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距地面不低于15公分,高度不超过1.5m,每组2-5具。

  1.7.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设专人管理,负责检查,每年定期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7.4 消火栓周围3m内严禁堆物、堆料,易被埋压的要围挡,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及红灯。

  1.7.5 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建筑物,按规定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竖管,消火栓井口不得低于自然地面,并设专人24h值班,蓄水池容积不少于20m3,冬季做好防冻措施。

  1.7.6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1.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8.1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其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m。

  1.8.2 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安全疏散设施,保证使用。

  1.8.3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足够的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

  1.8.4 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料、堆物。

  1.8.5 安全疏散的大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得低于1.4m。

  1.8.6 严禁在卷帘门周围堆物堆料,确保使用。

  1.9 消防值班制度

  1.9.1 热爱消防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较高的责任感。

  1.9.2 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水源等重点部位,熟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及措施,并经常检查。

  1.9.3 消防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检查、勤动手、勤反映、勤宣传,对消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1.9.4 严格对现场用火、用电的检查,对电气焊操作先审查后操作,必须要到作业点检查,消除隐患,确保防火安全后开具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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