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5日

  1.9.5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经常查看保养和维修。

  1.9.6 要加强夜间对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确保现场夜间安全。

  1.9.7 消防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酗酒、看书、看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8 把好大门,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对车辆或私人带物出场要检查,收出门条。

  1.10 防火 培训制度

  1.10.1 每年对每名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1.10.2 完善考核制度,对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及时清退。

  1.10.3 结合本单位施工进度的不同情况,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特殊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 或培训。

  1.10.4 所有 培训均要有书面材料。

  1.11 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1.11.1 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1.11.2 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聚毒等危险物品。

  1.11.3 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1.11.4 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1.11.5 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1.11.6 室内使用炉火必须设专人管理,炉火使用按炉火管理规定办理。

  1.11.7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周围要设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1.12 仓库料场防火制度

  1.12.1 仓库料场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12.2 在存放易燃、易爆、聚毒危险物品时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制度,要根据物品性质设置适当的防火防爆设备及严格的管理措施预防发生事故。

  1.12.3 仓库内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电器操作规程,电器设备和电线不能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大灯泡、碘乌灯、水银灯等高热度照明装置.

  1.12.4 木材、脚手杆及其它可燃物品堆放不可过大,垛与垛之间要设有防火间距,材料堆放不得有碍消防设备使用,料场要留有3.5米以上宽度循环的消防通道。

  1.12.5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防火宣传标志要鲜明。仓库、料场要设有消防水源,水泵要单独拉线确保长期灵敏有效,消防器材设置分布要合理。

  2 各岗位工种消防管理制度

  2.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1.1 所长做为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1.2 综合管理员为防火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3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1.4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施工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6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7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2.1.8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实施演练。

  2.2 防火管理人职责

  2.2.1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2.2.2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组织制定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2.2.4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2.2.7 组织开展对员工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2.2.8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2.2.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2.3.1 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消防管理人负责,认真学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上级的有关文件及防火工作部署。

  2.3.2 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3.3 组织开展防火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3.4 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

  2.3.5 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3.6 监督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培训和技能演练工作。

  2.3.7 监督做好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做到灵敏有效。

  2.3.8 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填写隐患通知单,督促隐患的消除。

  2.3.9 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扑救本单位的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4 电工防火制度

  2.4.1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维修遵照电业局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电工作业时,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禁短路现象发生。

  2.4.2 配电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存放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物料及其它东西,严禁吸烟生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4.3 防止导线超负荷而引起火灾,不准随意乱装乱用电气设备,经常监视线路运行情况,保险丝不准用铁丝或铜丝代替。

  2.4.4 电工要经常检查线路,接头松动及时维修、裸线及时包好,防止电阻过大和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2.4.5 电闸箱要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设有防雨防潮设备。

  2.4.6 安装临时灯具必须安插销,施工完毕要拉闸断电。

  2.5 电气焊工操作防火安全制度

  2.5.1 电气焊工操作必须执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通告中的规定,落实文件精神。

  2.5.2 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焊前开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及器材、作业结束用火证交回,严禁非电焊工操作。

  2.5.3 外包队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原籍县以上操作证。经上级部门批准,经防火安全培训考核后方能上岗。

  2.5.4 作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作业,要对周围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垂直作业要进行隔挡和石棉布封严孔洞。高层外檐作业,必要时地面要增设人员看火。

  2.5.5 电气焊焊割作业与油漆、喷漆、木工、防水施工等易燃易爆作业严禁同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2.5.6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2.5.7 电气焊作业完毕,必须切割电源、汽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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