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防台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5日

  4  工作内容、要求

  4.1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目标

  4.1.1 水电站不发生垮坝、漫坝、水淹发电厂房事故。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设施安全可靠。

  4.1.2 火电厂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循环水泵房等事故。

  4.2 防汛防台管理

  4.2.1防汛防台管理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齐全完备、应急预案完善有效。

  4.2.2水电站水库的运行参数,如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以及工程防洪标准,洪水调度原则等,一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4.2.3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防洪标准不符合《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应设法采取补救措施。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需要改变时,由主管二级单位提出报告,按程序审查批准。

  4.3  水电站(水库)汛期洪水调度规定

  4.3.1 有防洪任务的水电站,汛期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由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省级或流域防汛指挥部门负责调度,或由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授权的下级(地市级)防汛指挥部门调度。

  4.3.2 无防洪任务的水电站,汛期洪水调度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二级单位或电厂调度部门负责执行。

  4.3.3 已蓄水发电但工程尚未正式验收移交,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建设单位管理的,防汛工作应以建设管理单位为主,发电公司(厂)、设计、施工等单位参与工程防汛工作。

  4.3.4 要正确处理防汛防台、发电与大坝安全的关系,一切服从于大坝安全。当防洪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发电服从防洪,避免超蓄洪水和盲目降低库水位运行的倾向。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可适当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发电,以发挥水电厂的工程效益。

  4.4 防汛防台安全检查

  4.4.1 检查时间

  华东、华中地区在四月底以前完成;东北、华北地区在五月底以前完成;西北地区在六月底以前完成。

  4.4.2 检查项目

  按照集团公司的防汛防台检查大纲(附件1-附件2)进行。各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的防汛防台检查大纲制定实施细则。

  4.4.3 检查程序

  汛前一至两个月内,发电公司(厂) 应完成自查整改, 将自查工作总结(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安排)上报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总结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重点抽查。

  4.5防汛防台应急处理

  4.5.1 遇超强台风、大暴雨,大洪水,水库水位骤涨等特殊情况时,发电公司(厂)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电厂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主管单位。

  4.5.2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信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应按照规定启动经批准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4.6 奖励与惩罚

  4.6.1 各单位应及时总结防汛防台工作,对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6.2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洪水调度失误,防洪防台抢险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正职和直接主管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5 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5.3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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