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㈢厂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七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八条 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

  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

  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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