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㈢厂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七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八条 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
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
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