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8日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经济损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经济损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㈡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九条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事故调查执行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未涵盖的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除伤亡事故外,小机组各类事故均不打破厂安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