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8日

  第十三条施工照明

  (一)露天装设的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每个灯具上应设熔断器。

  (二)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

  (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v。工作手灯应有胶把和网罩保护。

  第十四条安全距离

  (一)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

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二)施工现场的机动车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6

7

7

  (三)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四)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五)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五条安全标志

  (一)各种电气设备应设立安全标志。

  (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

  (三)露天变压器室进出门应上锁,并挂有“有电危险”的警告牌。

  (四)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五)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六)在进行停电检修作业时,首先取下熔断器(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

  第十六条配电室

  (一)配电室严格按照操作制度进行操作。

  (二)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

  (三)严禁带电作业。

  (四)配电室内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五)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第十七条安全用具

  (一)使用安全用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登高安全作业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检验器、防护和警告安全用具。

  (二)电工作业时应服装整齐,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

  (三)作业前,应检查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应检查登杆工具、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无缺,方可登杆作业。

  (四)安全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用具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十八条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三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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