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9日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1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 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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