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9日

    第二十八条  参观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控制室参观。如确需进入控制室时,必须事先得到厂安监室的同意。参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制盘、操作站的警戒线,不能与监盘人员交谈。在发生异常情况或参观人员妨碍运行操作时,值长有权要求所有参观人员和陪同接待人员退出控制室。
    第二十九条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前,应由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向厂安监室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安监室联系值长,值长同意后向各专业负责人发布接待外人参观命令。
    第三十条  接待陪同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因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切不安全情况,由接待陪同部门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
    第三十三条  接待部门应严格按照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遵守厂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
   
    第六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工作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向运行当值值长和安监室汇报。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抢险和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厂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加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负有责任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十一条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厂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定对策,按责任主次,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及生产部、山东分公司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策划部安监室归口。
    本制度起草部门:策划部安监室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厂策划部安监室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按照公司和厂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6日修订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制度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附件A
    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遵照股份公司对《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临时工(外包工)人身安全及我厂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原则,望有关人员及部门严格执行。
    A1、对于外包工程,不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应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A2、被派到部门及班组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必须遵守工作负责人交待的安全注意事项(或安规的有关部分),并随工作负责人同时进出生产现场。
    A3、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在安全管理上应于正式职工同等,列入工作班成员之内。
    A4、临时工从事有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凡需进入厂房等重要生产现场的外包工,必须在设备主管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在指定位置工作,如无专责监护人的带领,不准擅自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并随监护人同时上下班。外包工不准单独留在现场作业。否则,发生触电烫伤等人身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事故追究应负的责任。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设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A5、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胸前必须佩戴行政部发给的“临时工作证”并携带安监室发给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A6、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符合要求。
    A7、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接触热体必须戴手套等。
    A8、外包工、临时工不准无本厂人员带领即擅自进入生产现场,更不准单独在现场流动,逗留或进行任何作业。
    A9、临时工、外包工不准摆弄任何开关、按钮、阀门、仪表等,更不准操作任何设备。
    A10、临时工只能进行辅助性劳动,不准进入汽包、油箱等容器内工作,更不准进入发电机定子膛或在开关、电动机等导体及绝缘部分上工作。
    A11、外包工、临时工凡在2米以上或没有栏杆的1.5米以上的平台,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必须扎安全带,必须用绳子、工具袋进行工具材料的上下传递,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东西。
    A12、外包工、临时工上下垂直爬梯不准携带任何工具或材料,临时梯子不准无人扶、晃动不稳或斜度过大就盲目上下。
    A13、外包工、临时工不准在厂内或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火,不准在起吊重物下穿过或在附近逗留。
    A14、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不准穿凉鞋、拖鞋或只穿汗衫、短裤等;女同志进入现场不准穿高跟鞋、花衣服,长发长辫必须盘在工作帽及安全帽内。
    A15、不准靠近转动设备、热力管道、安全门、电线、电缆等,带电设备,更不准挪动各防护罩,阀门、警告牌等各种安全设施。
    A16、招收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无妨碍所需工作的病症。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禁止招收使用。
    A17、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以上各条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及临时工的招收单位在外包工、临时工进入厂后组织发放学习并认可,安监室监督执行。外包工、临时工对违反上述守则的任何指令必须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进行刁难或威胁,必要时可直接向发包单位及招录单位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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