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9日

        8. 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 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 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第三章    稽查规定
        第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条  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
        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
        公司。
        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
        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 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 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
        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
        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  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  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  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  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
        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
        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下岗管理
        第二十条  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
        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
        第二十三条 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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