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6日

    
        3.4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
        3.4.1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和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辐射影响时,在考虑核电厂及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后,必须恰如其分地估计预计的或潜在的放射性物质的释放。评价厂址时,通常把这些放射性释放物作为辐射源项看待。
        3.4.2必须评定从核电厂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到达并影响人的直接的和间接的途径,在进行这种评定时,必须考虑区域和厂址的异常特征,并必须特别注意生物圈在放射性核素积累和输运中的作用。
        3.4.3必须考查核电厂设计和厂址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将由源项所确定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公众和环境带来的辐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①详见安全导则HAF0105
        3.4.4核电厂设计必须能补偿其所在区域所造成的任何不能接受的影响,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3.5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
        3.5.1必须对推荐厂址所在区域进行调查研究,以评价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该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分布情况。这种调查研究必须包括对该区域目前和将来的土地和水的利用的评价,并且必须考虑可能影响放射性释放物对个人和群体的潜在后果的任何特有特征。
        3.5.2在人口特征和分布方面,厂址与核电厂的组合必须满足:
        (1)核电厂在运行状态下对居民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国家的规定;
        (2) 在事故状态(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居民造成的辐射风险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并符合国家的规定。
        对厂址进行全面评价之后,如果证明无法采用适当的措施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
        3.5.3考虑到对公众的潜在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执行应急计划的任何外部事件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的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必须确定在核电厂运行前在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制定应急计划的根本问题。为了恰当地执行这个要求:
        (1)必须采用合适的特定厂址参数对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合理地作出评价;
         (2)必须评价应急计划的可行性,评价时要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的因素:    
        (a)人口密度和分布、离人口中心的距离、在紧急事件中难以隐蔽或撤离的居民组(例如在医院或监狱内的人员或放牧人群)以及在核电厂预计寿期内上述各项的变化;
        (b)特殊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山地地形、河流、当地的运输和通讯网络的能力;
        (c)外围地带和区域的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在事故后的中、长期内快速评价有关放射性物质的沉降)。
    4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评价
   
   
        4.1由于降水和其他原因引起的洪水 1
        4.1.1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因降水、高水位、高潮位引起的并影响核电厂安全的洪水泛滥的可能性。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必须收集并鉴别包括水文和气象历史数据资料在内的全部有关数据资料。
        4.1.2考虑到上述数据资料在数量及准确性方面的局限性、积累这些数据资料的历史时间的长短以及所有已知的该区域有关特征的历史变化等因素,必须建立合适的气象和水文模型。并根据此模型确定设计基准洪水。
        4.1.3设计基准洪水必须包括水位(包括波高)、洪水持续时间及其流态。
        4.1.4对沿海厂址及类似厂址,必须审查因高潮位、风对水体的影响及波浪作用的综合因素引起洪水泛滥的可能性,并必须确定有关洪水的设计基准。
   
        4.2因地震引起的波浪
        4.2.1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是否存在影响核电厂安全的海啸或湖涌的可能性。
        4.2.2如果存在上述可能性,就必须收集厂址所在的沿岸区域产生海啸或湖涌的历史资料,并且必须鉴别其可靠性及其与厂址的关系。
        4.2.3必须根据可收集的厂址所在区域的历史资料,并与对此自然现象作过仔细研究的类似区域比较,估算出厂址所在区域的海啸或湖涌的高度、发生频率及大小,并必须根据这些结果,同时考虑因厂址沿岸的地形而使这些自然现象放大的因素,确定设计基准海啸或湖涌。
        4.2.4必须根据已知的地震记录资料及地震构造特性,评价由区域的离岸地震活动引起海啸或湖涌的可能性。
        4.2.5有关海啸或湖涌的设计基准应包括对厂址可能产生物理效应的水位下降和爬高,并且必须根据上述资料确定海啸或湖涌的设计基准。
    ①详见安全导则HAF0110、HAF0111。
   
        4.3因挡水构筑物受破坏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
        4.3.1必须分析上游挡水构筑物的资料,以确定当上游一个或几个挡水构筑物在满库容情况下遭到破坏时,核电厂能否经受住该事件所产生的影响。
        4.3.2如果核电厂能够安全地经受住上游一个或几个挡水构筑物的巨大破坏所产生的全部影响,则不需要对该挡水构筑物作进一步的审查。    
        4.3.3如果对核电厂所作的初步审查表明该核电厂不能安全地经受上游挡水构筑物的巨大破坏的全部影响,就必须改变核电厂的有关设计基准,以使核电厂能安全地经受住这些影响;否则必须采用与上述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相同的方法来分析上游的这些挡水构筑物,以证明这些挡水构筑物能够经受住相应的事件。
        4.3.4必须查明各条河流上游或下游因暂时堵塞(如由于滑坡、冰堵)而使推荐的厂址发生洪水泛滥和有关现象的可能性。
   
        4.4地表断裂 1
        4.4.1必须调查研究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是否发生过地表断裂现象。
        4.4.2如果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查明有地表断裂现象存在,则必须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能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引起明显的错动。只有在对那些可能影响厂址地面的断层进行调查之后,才能判断该厂址是否适宜。在评价地表断裂现象时,应考虑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调查的范围和采取的方法。
        4.4.3对厂址及其邻近地区的地表断裂现象的调查必须包括:
        (1)审查厂址的断裂或走向朝着厂址的断层;
        (2)采用适当的和公认的技术及方法,对勘察到的任何断层的活动性及其错动历史作出全面评价;
        (3)评价与断层(包括可能的次生地表断裂)有关的地带的范围大小。    
        4.4.4如果厂址位于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可能产生明显的错动的地表断裂带内,则必须认为这个厂址是不合适的,除非能证明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是切实可行的。
    ① 详见安全导则HAF0101。
   
        4.5斜坡不稳定性
        4.5.1必须评价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以确定影响核电厂安全的斜坡不稳定(例如土和岩体滑移及雪崩)的可能性。
        4.5.2如果存在斜坡不稳定的可能性,则必须进行详细研究。研究中必须考虑发生设计基准地面运动(也常称为地震动)时引起斜坡不稳定的可能性。由于在评价岩、土特性时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评价斜坡不稳定性时必须留有安全裕度。
        4.5.3如果存在斜坡不稳定的可能性,则在确定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斜坡不稳定性及设计基准地震事件的组合作用。
   
        4.6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 1
        4.6.1必须审查厂址地区的地质图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了解是否存在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水井、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必须评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
        4.6.2如果对厂址的评价说明存在着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时,则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合适。
        4.6.3如果采用的工程措施是可行的,则必须通过可靠的调查方法获得有关地下情况的详细资料,从而确定设计基准。
   
        4.7地震 2
        4.7.1对推荐厂址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和区域地质及地震(包括诱发地震)的评价。
        4.7.2必须收集区域内历史的和仪器记录的地震资料,并必须形成文件。
        4.7.3必须根据区域的地震构造评价确定设计基准地震。必须评定最大历史地震烈度和推定潜在地震。
        4.7.4必须考虑区域地震构造特征和特定的厂址条件,以确定厂区地震的设计基准地面运动。这一设计基准地面运动即为最大的潜在地面运动。发生这种地面运动时,主要考虑因素是保护公众免受辐射后果的影响。通常还规定另一个地面运动,如果超过这一运动,必须根据需要对核电厂进行检查。这些运动应采用合适的参数(例如地震烈度、地面加速度、不同阻尼系数的频率反应谱的包络线、振动持续时间以及时程曲线)来表示。基于地震构造评价的概率法,可作为补充方法,以推导、校核和比较设计地面运动。
        4.7.5对于那些虽不属于核电厂,但其事故可能会危及核电厂安全并可能使辐射后果扩大到不可接受程度的构筑物,必须采用与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同样的方法确定这些构筑物有关地震的设计基准地面运动,并必须评价其对这些构筑物的影响。
    ①详见安全导则HAF0l01。
    ②详见安全导则HAF0101。
   
        4.8基土液化 1
        4.8.1必须采用厂址地区特定的地面运动来评价推荐厂址的基土液化的可能性。
        4.8.2基土液化的评价必须包括采用公认的基土勘察和分析的方法,并留有安全裕度,以补偿在确定基土特性和计算方法上的不确定性。
        4.8.3如果存在不能接受的基土液化的可能性,而在工程技术上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合适。
   
        4.9龙卷风 2
        4.9.1对在厂址区域出现龙卷风的可能性必须作出评价。如果该地区曾经出现过龙卷风,则必须收集详细的历史资料。
        4.9.2如果该区域的历史资料不够充分,则应从具有类似气候特征又有龙卷风统计资料的其他区域收集资料予以补充。
        4.9.3必须确定有关龙卷风的设计基准,并采用例如旋转风速、平移风速、最大旋转风速半径、风压差和风压变化速率等表示。
        4.9.4在确定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由设计基准龙卷风卷起的飞射物的影响。
    ①详见安全导则HAF0108。
    ②详见安全导则HAF0112。
   
        4.10热带气旋 1
        4.10.1必须对厂址区域出现热带气旋的可能性作出评价。
        4.10.2在评价中若证明在厂址区域有出现热带气旋的可能性,则必须收集有关资料。必须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适当的物理模型,确定厂址有关热带气旋的设计基准。
        4.10.3有关热带气旋的设计基准应包括极端风速、风压和降水量等因素。
        4.10.4在确定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由设计基准热带气旋卷起的飞射物的影响。
   
        4.11其他重要自然现象和极端条件
    必须收集和评价对核电厂安全可能产生有害影响的有关现象的历史资料,如火山活动、大风、沙暴、暴雨、泥石流、降雪、冰冻、冰雹及地下潜冰等。如果肯定存在上述可能性,则必须确定有关这些事件的设计基准。
   
        4.12飞机坠毁 2
        4.12.1必须评价飞机在厂址上坠毁的可能性,并在评价时尽可能地考虑未来空中运输和飞机的特性。
        4.12.2如果通过评价表明存在着飞机在厂址上坠毁从而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可能性时,则必须对它的风险作出评价。
        4.12.3如果研究表明这种风险是不能接受的,而且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4.12.4有关飞机坠毁事件的设计基准必须包括撞击、着火和爆炸在内。
   
        4.13化学品爆炸 3
        4.13.1必须查明厂址区域有无可能导致猛烈爆炸或产生爆燃气团的化学品的装卸、加工、运输和贮存等活动。
        4.13.2对位于上述活动区域附近的厂址,如果这些活动可能导致辐射后果的总风险增加到不能接受的程度,而且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时,则必须认为这样的厂址是不合适的。
        4.13.3有关化学品爆炸事件的设计基准,必须在考虑距离效应后以超压表示。
    ①详见安全导则HAF0113。
    ②详见安全导则HAF0105。
    ③详见安全导则HAF0105。
   
        4.14影响堆芯长期排热的厂址参数 1
        4.14.1在进行堆芯长期排热的方案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厂址参数:
        (1)干球和湿球空气温度;
        (2)与安全有关的冷却水源的可用流量、最低水位及最低水位的持续时间,并应考虑挡水构筑物遭破坏的可能性。
        4.14.2必须一一查明那些会使堆芯长期排热所需的系统丧失功能的可能的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例如河流阻塞或改道、水库放空、水库或冷却塔因冻结或结冰而阻塞、船只碰撞、油料溢出及起火等。如果不能将发生这类事件的概率及其后果减少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在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这些事件。
        4.14.3如果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保证应急堆芯冷却和堆芯长期排热的最小供水量,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4.15其他重要的人为事件
        必须审查厂址区域(包括与核电厂有关的设施)内贮存、加工、运输或处理有毒、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防这些物质在正常工况或事故工况下一旦逸出时会对安全产生有害影响。这些审查还必须包括可能产生任何类型飞射物而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设施。如果这些影响能使放射后果的总风险增加到不能接受的程度而且在工程技术上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时,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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