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配电开关数量应能满足生产需要,一路配电开关只能连接一路配电出线,开关操作位置前应标明所控制设备名称、供电电压、供电容量等电气参数。漏电保护开关每月和接电前应试跳一下,确保动作可靠。
3.4.4 配电开关应具有“双重隔离,一个明显断开点”的要求。“双重隔离,一个明显断开点”的组合形式有:
a)熔断器式刀开关;
b)刀开关加熔断器;
c)自动开关加熔断器;
d)刀开关加自动开关。
注:自动开关和熔断器应能起短路保护作用,其动作值应和供电容量相匹配。
3.4.5 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所有电气线路以及相应设备设施应符合GB 3836.1中的有关规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线路应在作业前拆除。
3.4.6 户内、户外线路,特别是潮湿、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物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T 9089.2-2008、AQ 3009-2007、CB 3438-1992中的有关要求。
3.5 变电站安全要求
3.5.1 变电站应严格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5.2 变电站应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的四防工作,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处应装设金属网。
3.5.3 变电站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其安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严格出入制度。
3.5.4 变电站应备有合格的绝缘棒、绝缘毯、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用具并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在实物上贴有检验合格的标志。变电站还应备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应急照明灯等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查。
3.6 动力照明箱柜安全使用要求
3.6.1 配电装置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连接。
3.6.2 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尽量接近但小于被保护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同时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间过负荷时,保护装置不致动作而误使被保护线路断开。
3.6.3 箱柜应有防雨的措施。箱柜内的电气元器件应固定牢靠,线路连接可靠,无松动、发热和烧损痕迹。有可能触及的外露带电体应采取屏护隔离措施。
3.6.4 开关元器件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电气参数以及熔体电流值,并与所控制的设备相对应。
3.6.5 要害部位的动力、照明箱柜等设施,应具备应急照明的功能。
3.6.6 作业结束后应先停止设备(如电焊机等)运转,再切断电源。
3.7 移动电气设备和工具
3.7.1 电焊机
3.7.1.1 应严格按照电焊机使用说明书使用。
3.7.1.2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绝缘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装置。对于固定工位的电焊机,其裸露的带电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电焊机的冷态绝缘电阻不低于以下规定值:输入回路(包括与之相连的控制回路)对焊接回路(包括与保护性导体相连的所有控制回路或辅助回路)对所有回路之间为2.5MΩ。
3.7.1.3 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应采用双层绝缘的多芯橡皮线或橡皮电缆,应装设单独的开关和短路保护。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5m,中间不应有接头。
3.7.1.4 焊接电缆线的外接应完整,绝缘良好。焊接电缆线需要接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接头不应超过两个,连接处的绝缘应良好。严禁用焊钳作为连接部件使用。电焊机的接地线应用焊接电缆进行接地连接。
3.7.1.5 电焊钳应符合安全要求,钳口、手柄应完整无损,绝缘应良好。焊钳经湿热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
3.7.1.6 电焊机应进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 手持式电动工具
3.7.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GB 3787的规定执行。
3.7.2.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应使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内,应使用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7.3 手提灯
3.7.3.1 在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属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2.4m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3.7.3.2 船舶舱室内使用的手提灯,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3.7.3.3 手提灯为防止意外损坏。灯泡要用防护格栅、半透明罩或类似装置保护。该装置应与手提灯灯体牢固固定,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应外露。
3.7.3.4 行灯的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内、易燃易爆场所或特别潮湿的地方。其引线、插头、开关、熔断器、外壳等应完好无损,并应定期检查。
3.7.4 其他
对于其他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GB 3883 的规定。
3.8 接地(零)系统
3.8.1 保护接地(零)
3.8.1.1 电力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接地或接零:
a)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
b)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c)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e)房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门;
f)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g)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h)安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力设备;
i)控制电缆的铠皮。
3.8.1.2 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超过4Ω。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3.8.1.3 为防止触电危险,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
3.8.1.4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中,采用接零保护时,零线宜在电源处接地,但移动式电源设备除外。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零线应重复接地。
3.8.1.5 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若屋内配电屏、控制屏有接地装置时,也可将零线直接连到接地装置上。
3.8.1.6 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3.8.1.7 直流电力网中零线重复接地应采用人工接地体,并不得与地下金属管道等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
3.8.2 防雷装置
3.8.2.1 各种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应检测一次,对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避雷装置及时修复。
3.8.2.2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3.8.2.3 防雷装置所属责任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电气作业安全制度
4.1 工作票制度
4.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情况的生产负责人或电气技术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在工作票上认真填写检修项目、计划工作时间等有关内容,并在工作票中注明应切断电源范围、应装设接地线及其他所有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2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按工作票停电,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向工作负责人交代并一起检查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指明带电部分,说明有关安全问题、移交工作现场,在双方签名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应始终留在现场,随时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4.1.3 在检修中,工作人员应明确任务范围、带电部位,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
4.1.4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数,带领撤出现场,将工作票交给工作许可人,并交待检修过程和检修结果,经双方签名确认检修结束。
4.1.5 在下列情况作业,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压设备上作业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
b)在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作业,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
c)带电作业;
d)在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作业;
e)在高压设备无需停电的二次回路上作业等。
4.2 临时线路架设申请制度
4.2.1 临时线路的装设,应先办申请手续,经同意后由专业电工安装,不应私自安装或先装后审批。
4.2.2 临时线路安装应确定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5d,如确因生产需要延长使用期,应办理续用手续。使用期限结束,临时线路必须及时拆除。临时线要架空,过轨道等应使用护套。
4.2.3 临时线接装的开关、电动机、设备等金属外壳应妥善接地及接零保护。保证使用期间线路完整无损,绝缘良好;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严禁使用金属线绑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