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机组试运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8日

1 总的要求
        1.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规定的组织分工。试运指挥部对试运期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2各单位要强化试运工作的统一指挥,做好试运、消缺工作的安全危险点分析,制定包括爆炸、火灾、厂用电消失、机械伤害及介质泄漏等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
        1.3 设备移交生产单位代管或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后,操作、消缺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严格工作监护制度。生产人员操作设备时应严格执行试运措施,按操作卡、检查卡的规定进行操作。
        1.4启动试运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参加试运的人员学习《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第三篇第二章及第四篇第七、八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内容并严格执行。
        1.5试运指挥部统一发放试运通行证。集控室和电子间必须凭专用通行证方可进入,尤其出入电子间应有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门口应设置“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备”警示牌,并严格执行。进入400V、6kV、MCC开关室的所有人员实行签名登记制度,并写明工作事项。已送电的屏(盘)柜、电气设备应设置“已送电”标示牌或围栏。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
        1.6在热力系统上消缺、检修前,应将与之联通的阀门关严、上锁,挂上警告牌,并检查确认介质压力已释放;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在机械设备上消缺、检修前,应切断电、风、气、水等动力源,关闭有关闸板、阀门,并挂上警告牌;在电气设备上消缺、检修前,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警告牌。
        1.7设备消缺必须服从试运指挥部统一安排,办理工作票;消缺工作不得以口头方式部署,应办理书面的消缺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1.8施工单位在消缺工作开始前,设备主管人和消缺负责人必须察看现场,必须对压力、温度、介质性质、是否带电等进行再确认,明确工作范围,落实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开始工作。工作中要加强联络、协调。
        1.9消缺工作必须完善安全设施。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临时通道必须稳固可靠,严禁在无安全设施或设施不完善情况下进行消缺工作。
        1.10要严肃试运安全纪律和交接班制度。试运人员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熟悉试运场所的环境、安全通道和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明确各自的安全巡视检查重点,保持值班室和所辖区域清洁,严禁脱岗、睡觉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容器、设备内及阀门、法兰、堵板等危险部位附近休息。
        1.11试运人员要加强设备巡视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汇报,不得自行安排处理;如果异常情况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和系统安全,可以直接妥善处理。
        1.12本规定内容主要针对火电机组试运期间的安全工作,其它非试运期间的安全规定在此不赘述。
        2 设备操作、消缺具体安全规定
        2.1 容器内消缺
        2.1.1防止窒息。凡进入容器、管道、沟道内检查、消缺必须办理工作票,有条件的要用测氧仪测量含氧量,确保≥19%,入口处设专人监护,有充足的照明,工作完毕,将内部的一切临时设施和杂物清理干净,并确认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2.1.2防止高温伤害。进入炉膛、烟风道、预热器、电除尘等存在高温危险的容器内检查消缺前,必须对其内部温度进行确认,温度大于50度时严禁进入,温度大于35度小于50度时,要在严密监护下方可进行短时间的轮流作业,温度在35度及以下时,应加强监护并备好淡盐水、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的应急药品。工作中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穿绝缘鞋。
        2.1.3防止中毒事故。进入油罐、水箱、酸罐等有毒容器内和坑井、沟道、管道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前,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检测是否存在有毒气体及其浓度,否则严禁开始工作。工作人员应配备呼吸器具,所用照明设施及工器具必须为防爆型,随时对有毒气体进行检测,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当发现有毒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撤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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