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10日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五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六章 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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