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规范我局既有线施工安全作业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1.0.2条  凡涉及既有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所在管段铁路局(分局)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制定安全措施,订立书面协议后据以施工。
        第1.0.3条  施工需挖坑、挖沟时,事先应了解附近通信、信号线路位置走向,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1.0.4条  邻近既有线石方爆破、增建第二线、桥涵顶进、隧道改建、封锁拨接线路、站场改建等涉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报经所在铁路分局批准,纳入施工计划和运输计划后,经行车调度命令批准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1.0.5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生产组织,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1.0.6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管段内应设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经过铁路局所在站段有关部门严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担任该项工作。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由路内职工担任。
        第1.0.7条  铁路行车线上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部门标准规范以及部颁各专项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施工临时形成限界
        第2.0.1条  限界是铁路建筑物、设备及行车、车辆的轮廓尺寸线。施工中搭设脚手架、堆放材料、土方机械施工和工程列车运行等都不得超过限界,必须认真执行铁路限界的规定。
        第2.0.2条  超限界列车必须通过施工区间时,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应事先通知施工单位拆除脚手架等障碍物,并派员会同施工单位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准放行超限界列车。
        第2.0.3  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
        第2.0.4条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第2.0.5条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0.6条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2.0.7条 区间及站内曲线路曲线部分中心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号(1999)。
        第三章    行车地段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0.1条  在行车线上施工,需要在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条件下进行时,应按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的规定办理固定封锁区间或限速通过的申请。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应与邻近车站事先联系取得同意,并应加强防护措施。(自加)
        第3.0.2条  安排施工方案必须以保障行车安全为前提,针对工点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作业措施。
        第3.0.3条  列车通过施工地段,应严格遵守慢行信号所示速度。工地防护员如发现列车超速时,应作出记录(车速、时间及超速情况),由施工单位及时逐级上报处理。
        第3.0.4条  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不准开工,并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
        第3.0.5条  在既有线施工中,当既有线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人员和料具必须事先撤到既有线限界以外。
        第3.0.6条  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施工,必须封锁区间或限制运行速度时,应在列车图内昼间规定的空隙时间进行。
        第3.0.7条  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除对施工人员进行 外,并要确认信号设备、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和慢行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第3.0.8条  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和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经常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第3.0.9条  开通线路前,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做好记录。
        第3.0.15条  列车通过后,要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2000年。
        第二节    施工防护与线路封锁
        第3.2.1条  施工地点与相邻车站应有可靠直通电话联系,每施工点应配备防护人员3人(其中一人守电话,线路两端各派一人),在视线不良地段应增设中间联络员。
        第3.2.2条  施工单位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并按批准的方案设好停车防护方可开工,并保证在批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经双方检查符合列车放行条件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驻站联络员及车站值班员。
        第3.2.3条  未设置好防护禁止施工;线路状态未达到准许放行列车条件时,禁止撤除防护。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第3.2.4条  在线路上做下列工作时,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防护信号。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不超过45km/h。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 成段更换钢轨超过100m。
        (2) 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
        (3) 成段更换或增加轨枕。
        (4) 成段更换或清筛轨下道碴。
        (5) 成段整修轨底坡。
        (6) 成段调整轨缝,拆开钢轨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7) 曲线平面改造。
        (8)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或利用滚筒调整应力)。
        (9) 一次起道量超过40㎜。
        (10) 一次拨道量超过40㎜
        (11)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
        (12) 在线路上安装(拆除)小型枕底清筛机。
        (13) 长大隧道内宽轨枕垫碴。
        (14) 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桥枕。
        (15) 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16) 抬高或降低桥梁。
        (17) 更换桥梁支座或支承垫石,支座垫砂浆厚度超过50㎜。
        (18) 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摘自安规)
        第3.2.6条  做下列工作,须办理封锁施工手续或经车站值班员承认,利用列车间隔施工,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限速:
        (1) 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米
        (2) 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3) 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 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轨、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 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 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 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 单根抽换轨枕(行车速度120km/h以上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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