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 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1) 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12) 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及以下时。
(13) 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4) 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除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的范围内时。
注:如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而不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范围内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列车运行条件,并通知有关部门。
(15) 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6) 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 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摘自安规)
第3.2.7条 做下列工作时,应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施工,工地用红旗(夜间红灯)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减速:
(1) 个别更换夹板。
(2) 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
(3) 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不拆开接头整正轨缝。
第3.2.8条 下列工作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
(1) 架空线路的施工,架空线路施工必须按施工设计规定对线路进行加固,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或I型施工便梁时,其允许最大跨度和容许行车速度要遵照相关铁路规定。
(2) 利用列车碾压调整无缝线路应力。
第3.2.9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领导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个别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2)钢轨、辙叉和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3) 线路发生胀轨后的紧急处理。
(4) 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主要部件)。
(5) 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帮障处理。(摘自安规)
第3.2.10条 在区间线路进行一般线路作业,应在两端各500-1000米处设置作业标防护(机械作业、作业标应设在1000米以外)。单线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路肩,复线设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
第3.2.11条 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预报、确报,如因施工地点与车站距离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而需要提前预报、确报时,工点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人员及施工人员。
第3.2.12条 驻站联络员每次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工地防护员应复述一遍,以确认无误,并在各自的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备查。
第3.2.13条 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时,应加强警戒,注意了望,监视来车。在任何情况下,如施工地点的停车防护信号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列车临近时,防护员应立即向列车显示停车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第3.2.14条 工点负责人如发现施工地点有妨碍行车安全的异常情况时,除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行车故障外,并应立即命令防护员显示停车信号和通知驻站联络员转告车站值班员暂不放行列车。
第3.2.15条 当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并迅速到安全地点待避。工点负责人确认安全后,应与路局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通知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
第3.2.16条 在区间线路上设置或撤除停车防护信号,防护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 设置停车防护信号时:
1、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命令。
2、施工领导人通知两端防护员设置响墩,并展开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3、设置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
4、发出施工命令。
二、 撤除移动停车防护信号时:
1、工点负责人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撤除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两端防护员撤掉响墩,收起手信号,确认线路处于开通状态。
4、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3.2.18条 使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撤除停车信号后,如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在列车开来一端的防护员应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接车;慢行终点的防护员应用卷起的黄色信号旗接车。
第3.2.19条 临近行车线的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均应在封锁线路时间内进行,在同一区间有若干个工点爆破作业时,应统一要点、统一指挥统一时间进行爆破。
2、受爆破影响的行车设备,必须在爆破作业前迁移或作好防护;并对爆破作业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妥加防护。
3、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在已通电的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4、放炮前由工点负责人指派专人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待防护工作一切就绪,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5、放炮后立即清除线路上的泥碴和边坡上的松动石块,确保行车安全。
第3.2.20条 开挖路基整治病害及埋设管路,靠近路基开挖建筑物基坑,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梁拱、墩台、基础等),拆除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桥梁杆件,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更换功彻底修理隧道衬砌,挖掘桥头护锥,拆铺轨束梁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和较复杂的施工,其防护办法和列车运行条件,均应在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明文规定;如无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时,则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安全措施方可施工。摘自铁道部铁路工务安规2000年。
第三节 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第3.3.1条 施工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按章作业,应熟知各种信号及信号显示方式。
第3.3.2条 在区间步行时,应在路肩走行。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跨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
第3.3.3条 横过车站股道或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过。
第3.3.4条 不得在车底下避雨乘凉、从车底下钻过或递送料具,列车开动时严禁抓车、扒车、跳车。
第3.3.5条 区间(包括站内正线)内一般在距离列车800米以外下道。邻线不少于500米下道避车;在慢行条件下可距本线列车500米下道避车,邻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关注意本线来车。
第3.3.6条 作业人员下道后要面向列车,防止车上的车门或坠落物及绳索伤人。
第3.3.7条 各级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职工进行人身
,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安全操作技术。新工人未经安全技术教育,不得上道作业。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3.3.8条 对机具设备要严格管理,经常检修,精心使用,动力机械必须由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证书并经领导批准的人员操作。
第3.3.9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藏。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摘自2000年铁路工务安规。
第四节 隧道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4.1条 进行既有线隧道施工应确保行车安全,并事先编制好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按批准的施工临时限界执行。
第3.4.2条 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现场行车安全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