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3条 施工期间,在洞内外的临时建筑设施,应提供尽量大的行车限界。临时行车限界不得小于机车车辆限界每边各加150MM(曲线上应按规定加宽)。临时存放的料具应在临时限界以外并堆码整齐稳定。
第3.4.4条 在封锁时间内进行隧道作业,除按规定防护外,还应编好作业组,进出隧道由小组负责人清点人数: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达到施行列车条件,人员、机具、材料全部撤限界,方可开通线路。
第3.4.5条 拆除原有部分衬砌面时,宜采用预裂爆破。钻爆作业,宜采用多循环,弱爆破,步眼宜密,打眼宜浅,装药宜少。爆破时,洞内施工设施应妥善防护。
第3.4.6条 当爆破终了时,应经过检查,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通知车站放行列车:
1、轨道技术状态良好(设备完好、线路方向、水平、规矩等正常)
2、施工脚手架和支护无侵入批准的施工临时限界;
3、无松动围岩;
4、无瞎炮,残眼内无剩余炸药。
第3.4.7条 施工期间,隧道两端应派出防护员,作业地点应有照明设备。有列车开来时,防护员应以专用灯光信号或听觉信号通知隧道内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得到来车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将线路上所有工具材料、机械和堆积物收拾干净进入避车洞。
第3.4.8条 为使作业人员在隧道内易于辨认避车洞位置,应在避车洞外框涂刷白色或装设灯显示。在侧壁上应画箭头,以指示最近距离的避车洞。
第3.4.9条 施工领导人应预先对每个工人指示分配避车洞,以免临时混乱。
第3.4.10条 改建施工时,开挖前对原衬砌的拱圈宜事先加固、且必须经常检查其限界及稳定情况,防止变形侵入施工限界。
第3.4.11条 单线改建为多线隧道时,衬砌拱架的架设应特别加强支撑,防止灌注中变形。
第3.4.12条 新旧衬砌混凝土的接触面,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要求处理,当原有衬砌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4.13条 施工中发生塌方,损坏行车设备,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报告车站。
第五节 桥涵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5.1条 既有线桥涵作业及影响行车的第二线桥涵的新建或修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危及行车安全的程度,提出封锁或限速慢行计划,按规定报请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批准执行。
第3.5.2条 改建桥梁要在原桥墩台附近进行挖基作业时,施工单位应事先做好对原墩台的防护,密切监视施工过程中桥梁在行车时的动态,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第3.5.3条 在线路轨下近旁作业时,应张挂安全网或其他挡护设施,以防止列车震动落物伤人。
第3.5.4条 临时便桥所用枕木垛、木排架、钢塔架搭设的墩台必须经过承载力验算,连接部位如有松动或发现异常,应及时加固,临时桥面应设置避车台,铺设简易桥面,以利人员行车和避让。
第3.5.5条 桥梁进行加固作业,当列车通过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桥头的安全地点躲避。
第3.5.6条 施工单位应经常进行施工范围内的线路养护,确保行车安全。
第3.5.7条 架桥作业如因工作需要,人员必须经常跨越行车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六节 桥涵顶进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6.1条 在行车线上进行扣轨或用便梁架空线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提出明确的施工方案、防护措施、封锁要点及限速条件报铁路局(分局)批准后据以施工。
第3.6.2条 扣轨和便梁施工时,按有关防护办法办理。
第3.6.3条 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在每次列车通过后,对施工段线路两端各20m范围内和便梁结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第3.6.4条 扣轨、便梁使用完毕拆除后,应尽快恢复线路,达到正常行车要求。
第3.6.5条 顶进桥涵施工,施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工务部门联系,双方到现场勘察,制定安全措施,订立书面协议后据以施工。
第3.6.6条 开顶之前必须制定严密的施工组织安排,以便开顶后尽量做到不间断作业。
第3.6.7条 工作坑的顶进边缘距铁路外侧钢轨不小于2.5m靠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得小于1:1.5,桥涵顶入路基前,如需挖去部分路基边坡,应在工务段的配合下,先做好架空线路工作后才准施工,并应有防护措施,防止路基坍塌影响行车安全。
第3.6.8条 在全部顶进过程中及每次列车通过后,必须有专人对线路进行检查监视,如发现异状应立即整修,整修完毕后方准列车通过。
第3.6.9条 列车通过时应暂停顶进,同时将工作人员撤到安全位置待避。
第3.6.10条 顶进施工宜安排在旱季,如需在雨季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顶进中如发生坍方危及行车安全,应立即停止顶进。采用抢修加固措施,并根据轨道变化情况,必要时申请封锁或线路减速通行。
第3.6.11条 桥涵顶进中应严格控制超挖。顶桥作业要经常保持刃角有足够的吃土量,不得超挖;顶涵作业一般轴向超挖不得超过30厘米,上部超挖不得超过1.5厘米,涵管下部135度范围内及方涵底部不得超挖,以保证原状土的地基,并应按规定保持安全开挖坡度,防止坍方。
第3.6.12条 及时测量顶进方向及高程,随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3.6.13条 顶进到位后,应尽快做好两端挡土设施,恢复线路正常运行状态,在3--5天内由工务段验收签字,正式移交施工地段管理工作。
第七节 涵洞接长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7.1条 在涵洞接长施工作业中,原有护壁或端翼墙拆除后影响边坡稳定的,应分段拆除,先拆除放置新洞身基础部分,以防路堤坍方,如拆除后有坍方可能,应及时用挡土板或草袋支护。
第3.7.2条 新旧涵洞接头处的基坑开挖后,应立即砌筑基础,先放置一、二节管节或砌筑一段边墙,回填路基边坡,使既有线路基稳定后再继续施工。
第3.7.3条 在雨季施工时,要事先改移排水方位,做好防水围堰,并对路基边坡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
第3.7.4条 新线与既有线并行,既有线无涵洞,新线先做的涵洞伸入到既有线边坡之内。施工完毕,应将边坡回填夯实,切勿存水,涵洞与既有线相接处应设防水墙,防止浸水软泡路基。
第八节 既有线及站内增铺、改移及
铺设临时道岔作业安全规定
第3.8.1条 在既有线及站内增铺、改移及铺设临时道岔时,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将道岔设置方案报铁路局(分局)批准。临时道岔使用完毕后,按命令指定的日期拆除。
第3.8.2条 道岔施工应由工点负责人统一指挥,并做好防护工作,在施工中切实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3.8.3条 道岔(包括临时道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做好信号联锁,经铁路局(分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局(分局)命令开通使用。
第3.8.4条 施工影响既有线的通信信号设备时,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部门电务段派员配合处理,事先进行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方可开始施工。
第3.8.5条 不得向通信、信号设备搭挂各种临时线,如需要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应经有关部门电务段同意。
第3.8.6条 在站内施工时,严禁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第3.8.7条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零部件损坏,电线路被炸、地下设施外露或损坏时,施工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立即联系有关部门派员进行修复,保证行车安全。
第3.8.8条 铺设便线、改道、拨道时,施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并按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报批封锁施工计划。开工前应向所在分局调度所及区间两端车站联络员密切联系,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施工负责人要认真检查线路设备状态,材料机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才能撤除防护,开通线路,并向车站办理销点手续。
第3.8.9条 临时拨接线路C复插地段工程便线的拨接,工程列车进入工程线施工或卸料的施工行车安全事项,施工单位应与运营单位协商,按具体情况列为专项办理。
第四章 施工临时道口
第4.0.1条 既有线铺设道口的准备工作就绪后,应与车站办理封锁手续,并确认已按规定设好防护,方可施工。
第4.0.2条 道口铺设前,应制定保证铁路行车和公路交通在整个道口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在市区内,宜安排在夜间施工,减少干扰。
第4.0.3条 道口铺面前,必须将该处铁路线路进行整修,对道口应加强养护维修,经常保持道口标志和护桩设备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
第4.0.4条 为防止机动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路,规定人行道口铺面宽度为0.6~~~0.8米;通过人力车双轮斗车不得超过1.2米并埋设护桩;通过机动车辆的道口铺面不得少于4.5米。 铺设道口的同时,应埋设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第4.0.5条 道口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看守道口。道口看守人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的正式铁路职工,必须专职专用,不得兼做其它事,不得用民工或其它人员代替。
第4.0.6条 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瞭望,适时关闭栏杆(门)。确认线路无障碍,显示接车信号;列车通过后,确认其他线无车时再施开栏杆(门)。
第4.0.7条 对间断看守的道口,要挂鲜明的开放时间牌并设于靠近道口临时公路的明显处所。无人看守时,必须把栏杆放下并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