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护信号
第5.0.1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均应放置防护人员进行线路封锁施工、慢行施工及有人看守道口。线路故障防护,应配备和使用电话,无线电话,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防护设备。
第5.0.2条 在区间、站内线路上和道岔上施工时应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牌或移动减速信号进行防护。
第5.0.3条 施工地点在进站信号机内方、进站道岔外方时,对区间方面的防护可用关闭的进站信号机,对车站方向的防护,在进站道岔前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
第5.0.4条 复线区间施工地点在出站道岔与站界标间时对区间方向的防护,在对应站界标处的线路中心设移动停车信号牌。对车站方向的防护,在出站道岔前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进行防护。
第5.0.5条 设置及撤除信号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5.0.6条 防护员必须随身携带必要的防护信号,手信号(红色、黄色旗各一面),喇叭及响墩(一盒六个),火炬2支。
第六章 轨道车及小车的使用
第6.0.1条 轻、重型轨道车及拖车应按规定备齐信号用具,重型轨道车还应具备有复轨器。司机在出车时应填写运行日志,严禁带病运行。
第6.0.2条 在电气化区段使用的轨道车,其轴距小于5m时,严禁带病运行。
第6.0.3条 重型轨道车的运行办法应按列车办理。
第6.0.4条 轻型轨道车应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签认,或出现随车人员不足,乘车人员未站稳坐稳,拖车无人负责制动等情况时,不准开车。
第6.0.5条 轨道车不得超限和偏载。发车前由司机严格检查,如发现装载不良时应整理牢固后,方准发车。
第6.0.6条 重型轨道车与轻型轨道车不得联挂运行,必须联挂时,应重型车在前,轻型车在后,必须接通制动风管,司机之间应有严密的联系信号,防止冲撞脱轨。
第6.0.7条 轨道车严禁超速运行。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n,重型轨道车必须按规定的过岔速度运行。
第6.0.8条 轨道车与拖车的连接,必须使用专用的连接杆和插销,并有封闭装置。严禁利用绳索,铁丝等物代替连接杆。
第6.0.9条 重型轨道车跨区间及轻型轨道车在区间,均不得推进运行。
第6.0.10条 重型轨道车及拖车乘坐人员时,应有稳固的栏杆或扶手,以防运行中人员跌落造成伤亡。
第6.0.11条 轻型车辆及小车,原则上应在施工时昼间使用,亦可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在夜间或浓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才可使用。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有安全措施。
第6.0.12条 在非封锁施工地段使用轻型车辆及各种小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应派防护员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了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2、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了望条件不良区段内使用各种小车时,应按前项办法防护。
3、在双线地段,单轨车应在外侧钢轨形式,面对来车方向,如运送土石方及大堆材料多次跨越线路时,则应在来车方向设专人防护,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
4、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下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5、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与列车尾部保持的距离不得少于500m。在长大上坡道区间,禁止继发轻型车辆。
6、运行中必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在双线地段,遇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将停车手信号。在双线地段,遇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将停车手信号收回。遇降雾、暴风雪及进出站时,应降低速度。
第6.0.13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单位制定使用负责人。
2、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3、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轻型车辆还应携带电话机或区间电话柜钥匙。
4、轻型车辆有制动装置。
5、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6.0.14条 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第6.0.15条 轨道车在站内停放时,应有司机(持驾证者)留守,轻型轨道车不得停放在站内线路上过夜,特殊情况下经车站同意后,应加锁稳妥停放,防止溜车。
第6.0.16条 轨道车内存放备用汽油时严禁明火。
第七章 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
有关职责的规定
第7.0.1条 负责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有效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计划好施工作业的数量和进度,安排好劳力、工具和材料,设好防护后方可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第7.0.2条 预报:车站向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如果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临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能使施工负责人及时将一切机具撤出限界以外。
第7.0.3条 确报:车站向区间发车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确报。如施工地点据车站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而需提前预报时,施工领导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员及施工员。
第7.0.4条 变更通知: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联络应向工地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第7.0.5条 工地防护员接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按规定信号(喇叭、信号旗)向施工领导人重复鸣示,直至对方相同信号回答为止,同时应加强警式注意瞭望,监视来车与工地情况,如设有中间联络员时,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达给对方。
第7.0.6条 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应至少3~5min通话一次,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联络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将线路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条件。恢复工作未完成不得撤除防护人员。无论是开工、收工或转移作业点均应立即告知驻站联络员。
第7.0.7条 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反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要及时通知工地防护员转报施工领导人。
第八章 电气化区段施工
第8.0.1条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2米的建筑物上作业,如
隧道拱部的维修,明洞施工中拱架的安装和拆除,有可能砸坏接触网的处理危石的施工,接触网都必须停电。
第8.0.2条 施工前,施工领导人应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
电申请书,申请书应注明施工地点,施工所需时间,施工开始时刻及作业特点。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工前两天提出。
第8.0.3条 只有在接到接触网工地指定的接触网工安设好临时
接地线之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时接触网工应在场监护。在有关部门电器安全方面,施工领导人必须听从接触网工的指导。
第8.0.4条 施工结束,接触网工在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经转
移到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在拆除临时接地线之后,禁止再行施工。
第8.0.5条 在电气化线路上进行线路拨道时,一侧拨道量年度
累计不得大于120毫米。进行起道作业,起高线路单股不得超过30毫米。隧道桁架桥内不超过限界尺寸线。
第8.0.6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道高度单股不超地过`30mm,且隧道、桁架桥梁内不超过限界尺寸线。
(2) 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不得超过±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限界。
(3) 起道或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须事先通知接触网工区予以配合。
(4) 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5) 在接触网支柱不侵入建筑物接近限界的条件下,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60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上~160km/h时,钢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mm。
第8.0.7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 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安设一条纵向连接电骊,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2的铜线做成,其每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
第8.0.8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 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设一条横向连接电线(即轨道电路短路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2的铜线做成,用夹子牢固夹持在轨底上。
(3) 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及在道岔上换轨时,均应有信号工在场配合。
(4) 换轨如需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供电人员在场配合并负责监护。在未设好分路电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的工作,由供电人员完成。
(5) 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连接电线的连接方法,尚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8.0.9条 更换钢轨、道岔及联结零部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作业。
(1) 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
(2) 更换牵引变电所岔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联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
(3) 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或夹板。
(4) 更换整组道岔。
更换工作完毕,须经供电人员检查符合供电要求后,方准撤除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