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03日
范围
1.1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设备防静电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体、粉体防静电工作。
职责
2.1机动设备处负责机械、动力设备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2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防静电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3各基层单位负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办法。
2.4电器检修安装队负责防静电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静电引起燃爆灾害的条件
3.1.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3.1.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1.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3.1.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3.2 酿成静电燃爆灾害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因此,防止其灾害形成,必须破坏其中的某一条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体的防静电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静电
a)生产添加剂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个过程中必须在足够破坏燃烧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
b)盛装P2S5的桶和输送管线必须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装防静电
a)聚丙烯包装前,台秤要置于导地金属板上,同时要求金属板的接地及开关球阀垫片导电状况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b)成品包装前闪蒸釜经N2置换和通空气失活后,可燃气浓度经采样分析必须达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规定。
c)成品包装前必须将聚合釜的出口阀、闪蒸釜的入口阀关死,并将排空阀打开,同时在包装口抽负压,直至包装完结。
d)以上各点实现后,方可进行放料包装操作。
3.3.2 传输皮带防静电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气或尘埃与空气混合有爆炸危险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传送皮带,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传送皮带时,也要采取措施把静电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3.3.3.1 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甲、乙、丙三类。
3.3.3.2 甲、乙类液体流速的防静电规定:
a)在有静电接地措施的情况下,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过6m/s。
c)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m/s。
d)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参见表一。
       
过滤器的甲、乙类液体缓和时间不足的防静电措施        表一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贮运充装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严禁从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b)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c)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d)在贮罐变换注入油品时,中间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量空气中的油气浓度,符合安全规定。
e)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静电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体表面,不宜浮有任何杂质,应尽量不采用浮动形式的水准指示器,如用此种指示器时,应使浮子沿着固定的弦杆移动,不能接近贮罐壁达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静电荷产生电火花放电的距离,在制造浮动水准指示器时,不允许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静电荷放电的锐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调合的防静电:
a)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b)丙类油品的调节器,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闪点小于600C的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
c)在丙A类油品用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0C。
3.3.3.5 油品检尺、采样、测温的防静电:
a)油品进入贮罐后,经一定的静止时间后,方可进行检尺、采样和测温操作,静止时间见表二。
              油品静止时间表             表二

 

    储油设备(m3
静止
 时间 
电导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准使用由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c)凡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接地可应用“专用磁铁”电池夹头、鳄式夹钳。
d)在装卸油品时,禁止从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体样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间罐、采样口除外)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在装完且静止2分钟后进行。
f)操作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体,以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g)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3.2.3.6 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的防静电:
a)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b)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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