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风电场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自评工作,对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 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分子公司申报。
第三章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基本条件:
(一)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因风电场引起的电网事故;
(四)风电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事件。
(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向周边居民宣传安全知识、电力设施保护知识。风电场开放的设备、设施安全标志、标识齐全。
(六)树立良好外部形象,自觉保护风电场的周边环境。做好草原(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风电场在满足必备条件前提下,进行综合风险度评审,根据综合风险度,确定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等级。
第四章 分级标准及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度的计算方法。
(一)评审单元应得分 = 单元总分值-不参与评审项目分值;
(二)评审单元得分率(%)= 实得分/应得分;
(三)评审单元风险度α(%)= 1-评审要素得分率(%);
(四)综合风险度f(%)= 人员单元风险度×0.3+设备单元风险度×0.2+环境单元风险度×0.2+ 管理单元风险度×0.3。
第十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分级标准。
(一)三星级。满足评审条件,综合风险度≤5%;
(二)二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0%<综合风险度<5%;
(三)一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5%<综合风险度≤10%。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
(一)风电场内审。风电企业至少每半年按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试行)》,组织所属风电场进行自我评审,对不符合项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持续改进。
(二)分、子公司外部评审。分子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对所属风电场进行一次评审,指导风电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集团公司命名评审。分、子公司组织外部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向集团公司申请组织命名评审。
第五章 命名及考核
第十六条 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命名评审,符合一星级条件的,集团公司将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应将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活动,纳入风电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内容,激励风电企业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 "。
第十八条 被集团公司命名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风电场,分子公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风电公司应不定期的对已获得"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的风电场进行检查指导,通过保持和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通过检查和抽查,对已经命名,但不符合命名条件的风电场,将撤销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