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机电副总和机电部长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防爆电气的安全技术鉴定质量验收,检查矿、坑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完好、合格签证管理情况。
第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技术标准及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监督检查,消灭失爆。
第三条 负责检查井上、井下各高低压设备的过流保护的整定,漏电保护的试验,接地保护的测试情况及记录;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度进行试验等。
第四条 负责对防爆设备的报废鉴定、上报、建档管理。
第五条 参加防爆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参与防爆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并对事故单位提出预防措施的制定实施。
对井下在用的失去防爆性能或存在隐患、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电气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对井下电气工作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