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风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奖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检查考核的管理目标,在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目标过程中对完成安全生产工目标的部门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生产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公司将各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的管理目标作为季度和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内容,每季度和年终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计入季度和年度业绩考核。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每季度根据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结果部门计发安全奖金。
第七条 部门安全生产奖金发放的必备条件为,考核期内:
(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总分95分以上的;
(二)未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安全生产机构、制度、人员等健全、落实;
(四)安全生产资料手续完备,档案清晰、齐全;
(五)各类工作报表报送及时。
第八条 部门(员工)安全奖励系数为
序号
部门(人员)
安全奖励系数
1
风电场(正副、运营维护人员)、综合部(司机)
1.5
2
工程建设部
1.2
3
公司领导班子、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电场(后勤人员)、电力运营部、计划发展部、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综合部(除司机)、人力资源部、党群部
1
部门(员工)安全奖励额度为:安全奖金=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得分×部门(员工)安全奖励系数×季度安全奖励基数。
 
第九条 公司每年年终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先进个人申报的必要条件
(一)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工作成绩突出;
(二)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三)发生事故时,处理及时、果断、准确,防止了事故扩大,或为事故抢险做出重大贡献;
(四)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技术、方法等,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对发生生产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级;
(六)撤职。
第九条 对发生生产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罚分为:
(一)扣发安全奖;
(一)扣发绩效工资;
(三)降低岗位工资。
第十条 因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或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的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公司表彰和奖励条件的部门和个人,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实,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由公司组成“事故内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由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暂行办法,按政府安监部门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