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31日

  2.各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能自行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各分场主任工程师组织制定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技术科、安监科。
  3.一般隐患中的D类,由分场主任工程师、各专业主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场负责人审批后,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由分场主任安全员组织隐患最终验收,分场主任安全员负责统计D级隐患整改率,验收合格后报分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4.一般隐患中的C类隐患按照发电厂每月的隐患分析会由技术科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安监科组织C类隐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
  5.一般隐患中的A类、B类隐患按照中煤公司和上海能源股份公司的批文,按期严格落实整改。
  6. A类、B类隐患整改后,由安监站(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组织验收。
  第六条各部门每旬报表每月11日、21日、月底报安监科、技术科;每月报表于每月1日报安监科;各部门每季、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安监科。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每次排查事故隐患时,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各部门应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第十一条 安监部对A类、B类事故隐患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上级单位安全监察局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及时汇报厂部,技术科负责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B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由厂部负责整改;C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B级,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整改;B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A级,由中煤集团公司负责整改。对于升级的事故隐患厂部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厂部给予警告,并对关规定对部门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违反第1、2、3、4条每次处罚部门1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违反第5、6条每次处罚部门2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
    1. 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或排查后未及时登记、上报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
  3. 隐患排查迟报、瞒报、漏报的;
  4.未完成的事故隐患部门未写出说明原因和防范措施的;
  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的;
  6.各部门主任或专业主任未进行联合排查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6.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七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厂部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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