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拉合断路器操作,不到设备现场检查校对其实际位置。
6、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7、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不登记。
8、交接班人员未按规定签名。
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
10、装卸高压保险,不戴护目眼镜、绝缘手套,不站在绝缘垫(台)上。
11、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不按规定着装(如穿短袖衣、化纤类易燃物等),不使用绝缘工具。
12、进入生产厂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生产人员不按规定着装。
13、装、拆低压电源线时不先断开电源。
14、用湿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灯泡及运行中的端子排。
15、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的空压机。
16、在变电站的直流屏、所用电屏等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不采取防止短路、接地、触电措施。
17、攀登脆弱、干枯的树枝砍伐树木。
18、戴手套在钻床上工作;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
19、工作隔日间断,工作票不返回工作许可人,次日不办理许可手续。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
20、事故抢修或紧急故障处理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工作票手续。
21、工作中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人员名单不符。
22、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工作票签发人、新工作负责人不在工作票上分别办理签字手续。
23、计划检修延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4、运行值班人员不履行交接班手续和进行设备巡视。
25、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
26、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27、投、退保护压板(含综自站的软压板)不进行检查。
28、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按规定管理。
29、脚手架搭设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0、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未进行认真检查。
31、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劳保用品。
32、用直流供油法行车。
33、低压线路私拉乱接,值班人员对工作班使用的工作电源私拉乱接不制止。
34、使用的工器具电源线绝缘破损漏电的。
35、拉、合通讯接地刀闸,不使用绝缘工具。
36、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37、短接电流端子不用短路片(线),随意缠绕短路。
38、工作中使用单面梯子时,梯子与地面的夹度不合适(正常应为60度左右),并无人扶持或工作人员在上面移动梯子。
39、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
40、110KV及以上少油开关检修、试验中,在进行开关分合闸操作时,仍有人在开关本体上。
41、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42、在油开关、变压器本体上工作时穿塑料平底鞋。
43、生产厂区流动吸烟。
44、电焊机无护罩,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及作业中不戴护目眼镜。
45、不按规定存放有剩余压力的气瓶。
46、耐压试验时被试设备的耐压时间不用钟表计时,仅凭感觉估计。
47、在未装漏电保护器的检修电源回路中,未加装携带式漏电保护箱。
48、进行石坑、冻土打眼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不戴安全帽或在锤运动轨迹正前方。
49、调度员下达命令不互通姓名,值班员不复诵命令内容(双方违章)。
50、检修、预试、定检等工作,现场不带上次记录。
51、在运行盘上进行有振动的工作,不采取防震措施。
52、全部工作结束,工作班不清理工作现场。
53、在工作中改变二次回路接线后,不及时在图纸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54、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接临时负载时,没有通过带熔断器的刀闸控制。
55、在保护接地线接触不良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56、试验人员在油开关机构箱直接用手顶开关合闸接触器的方法进行开关的合闸操作。
57、检修作业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者。
58、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电缆沟道,未设置好围栏、坑口覆盖不可靠,夜间未挂红灯警示者。
59、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者。
60、控制室烘凉衣物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1、亲属在主控制室陪护家人上班。
62、车辆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
63、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性违章的。
第四章 违章监督
第十四条 各生产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至少每季度深入生产现场3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
3、22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4、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供电企业达到80人;发电企业、超高压分公司达到60人;施工企业达到100人。
第十五条 各生产企业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应至少每月深入生产现场2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220kV及以上高压断路器大修;
3、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或复杂作业;
4、11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5、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供电企业达到60人;发电企业、超高压分公司达到50人;施工企业达到80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应至少每周深入生产现场巡查2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供电企业110kV及以上断路器大修;
3、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供电企业达到40人;发电企业、超高压分公司达到30人;施工企业达到60人。
4、在变电站同时作业单位三个以上或专业班组5个以上。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领导、专职安全监察员应经常性下现场,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标准。
第五章 违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实行违章累计记分以一年为考核周期;凡属Ⅰ类违章记10分,Ⅱ类违章记6分,Ⅲ类违章记2分。
第十九条 每一分为100元,积分累计达10分者,除违章罚款外令其下岗学习一个月(下岗期间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费),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违章人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一年内超过2次记10分的,离岗学习三个月,除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外,增加其岗位任职技能考试内容,全部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班3人及以上同时发生违章,视同该班集体违章。并对该班工作负责人加记1/2倍记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同一单位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违章记分达50分,给予该单位领导班子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同一单位在一个月内累计违章记分达80分、一个季度内累计违章记分达150分、一年累计违章记分达200分,给予该单位领导班子每人扣发1000元、年终业绩考核扣5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除按相应的规定扣分外,还应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上说清楚,并将相关内容在单位“安全简报”上刊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章行为不予制止的,则比照违章程度,分别给予2分、6分及10分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章行为未及时登记或未建立个人违章处罚档案的,分别给予1分及2分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外包施工人员发生违章的,则比照违章程度,扣罚工程款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及600元的处罚。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严重性违章3次或较严重性违章5次或一般性违章10次的外包队伍,将终止其承包合同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包括分公司、所等)均应设置违章暴光栏(可以墙面或书面形式),暴光栏要公布违章者姓名、违章内容、违章积分情况和罚款金额。
第三十条 有关人员对查处的违章行为不服,一周内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一条 一般员工(不含生产管理人员、班长、安全员)制止了他人违章行为的,经确认对制止一般性违章、较严重性违章和严重性违章行为的,分别给予100元、200元和300元的奖励,对避免了人生事故、误操作事故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在一年期间未发生各类违章的单位,将在内部市场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中给予奖励二至五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公司安全监察保卫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