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2耐压试验维持时间为1分钟;
2.8.5.3器具接地系统的接触电阻值不能超过0.1Ω;
2.8.5.4测定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
2.8.6每次定期检查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2.8.7检查人员定期检查后,应在器具上换贴新的安全使用证。
2.9使用
2.9.1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小于4Ω。
2.9.2Ⅰ类器具除接地或接零保护外,使用时应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应戴绝缘手套。
2.9.3器具的电源插头(座)应符合GB1002~80(单相)和GB1003~80(三相)的要求。行灯变压器、隔离变压器的初次级插头(座)应有明显区别。
2.9.4器具软电缆(线)上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调换。
2.9.5三眼或四眼插座的接地端子,应单独用1根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用户),或单独用1根导线接至中性线(采用保护接零的用户),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端子与中性线端子连接。
2.9.6器具的软电缆(线)中间严禁有接头。
2.9.7在露天、雨雪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器具,如无Ⅲ类器而使用Ⅰ类、Ⅱ类器具时,应装置额定动作电流小于15毫安的漏电保护器,或使用隔离变压器;并将隔离变压器和电源连接器等控制器具放在容器外面,同时应有监护人。
2.9.8器具在特殊场合(如湿热环境、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时,应符合相应的防水、防爆、防腐蚀等安全技术要求。
2.9.9器具在使用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2.9.9.1器具外壳有麻电感;
2.9.9.2传动部件被卡住,转速急速下降或突然停转;
2.9.9.3发现异常声响、异味或升温过高烫手;
2.9.9.4电刷下产生环火花超过二级;
2.9.9.5发现剧烈振动,机壳温度升高,转速下降。
2.9.10 在临时停电或工间休息前应拔出电源插头、切断电源。
2.9.11在移动器具时,不准事先拉电源线,以免造成电线护套擦破、扎坏或拉脱电源插头等情况。
2.9.12 严禁擅自拆除或更改器具机械防护装置。
2.9.13调换砂轮片时,其额定线速度不得低于器具制造厂的规定,不允许有破壳声。压紧法蓝大小应符合规定,固定螺母应旋紧。使用时,操作者应避开旋转平面。
2.10 维修和报废
2.10.1检修人员接到器具修理单后,应按该器具安全管理者的要求进行修理。
2.10.2 Ⅰ类器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线)、四芯(三相)多股铜芯,且由橡皮或塑料作护套的软电缆(线),其中绿黄相同的双色芯线作为接地或接零线(原规定的黑色芯线在过渡期仍可作接地或接零线)。
2.10.3器具检修后应经过绝缘、耐压、运转等性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修理单上签字确认。
2.10.4委托专业单位检修器具的,应附有修理合格证。
2.10.5无法修复的器具,由保管人员填写报废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报废销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