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参照《变电所运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在未到交接班时间、未办完全部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三、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当班期间发生配电线路或设备事故;
2.交接时发生配电线路和或设备事故;
3.正进行配电线路或设备的处理;
4.正在进行停送电操作;
5.交接时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原当班人员协助处理;
6.电气工作负责人命令暂停交接班。
四、交接班的内容
1.系统运行方式;
2.本配电室设备运行方式;
3.设备异常情况;
4.缺陷处理情况;
5.事故处理情况;
6.倒闸操作及未完的操作指令;
7.设备检修、试验情况。包括安全措施的布置、使用的接地线的编号及位置、工作票的使用情况;
五、交接时,要严肃认真,不得轻率。
六、交接内容要全面,不得遗漏。
七、交接双方对现场设备状况进行检查,核对交接内容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
八、交接完毕后,双方值班负责人在运行记录薄上签字,并注明交接的确切时间。
九、交接完毕后,交班人员应尽早离开值班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