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6日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次系统的保护回路上接取试验电源。
        第十九条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或断路器跳闸,无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器跳闸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的措施,必要时申请调度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第二十二条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相关运行设备继电保护误动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第二十三条   在带电的电磁式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防止二次侧开路。短路其二次绕组时,应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用导线缠绕。工作中禁止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二十四条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防止二次侧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将回路的保护接地点断开。
        第二十五条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
        第二十六条   严禁插拔正在运行的监控设备的DO开出插把,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只能在安全措施足够的情况下断掉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恢复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时应检查DO通道状态,确认无影响设备运行的状态后方可恢复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
        第二十七条   对设备的信号模拟、强制阻塞需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于影响系统运行的,必要时应在程序中断开其输出连接。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和复杂的保护装置,如母线保护、主变保护远方跳闸、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和备自投装置等的现场检查工作,在开展继电保护现场作业之前,应事先编制详细的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影响的范围,分析潜在的危险点,并制定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校验保护装置电流、电压回路与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公用的情况,在保护装置电流、电压回路上工作时,应停用相应的安全自动装置。如确无法停运,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被校验保护装置与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   更改保护装置定值应履行监护手续,并退出相关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定值项的更改应由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操作,更改定值后,必须对保护装置定值进行逐项核对无误,并经值班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投运。
        第三十一条   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定检后,以及二次回路改造后,应测量交、直流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在合上交流(直流)电源前,应测量负荷侧是否有直流(交流)电位,防止交流和直流回路混接。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核查调试项目和调试内容是否完整、试验数据是否属实、临时接线是否妥善拆除、接线是否恢复到与实际图纸相符、保护通道是否恢复至正常状态等。
        第三十三条   与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面二次作业按照xx电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安生部负责检查、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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