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释义】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30天的也可视为30天内恢复运行。
2.3.2.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2.3.2.4 其它经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客户少送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释义】对客户少送电,不论客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均适用于本条。
对客户少送电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客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2.3.3.2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客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2.3.3.3 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电源供电的35 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释义】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接线的变电所,其主变全停适用本条。
2.3.3.4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释义】输变电主设备是指: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断路器等。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尽早安排,不受6h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
2.3.3.5 3kV及以上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6 3kV及以上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 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 其他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3.7 设备、施工机械及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8 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3)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9 主要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处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0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释义】见2.3.1.2
2.3.3.11 其它经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
2.3.4.2 10(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客户少送电,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线路的倒杆断线;
(2)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3)线路开关等设备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4)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5)其它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2.3.4.3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见2.3.3.4
2.3.4.4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5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6 其它经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2.4 生产事故归属
2.4.1 不同
下的事故归属
2.4.1.1 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发生的生产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汇总为农电生产事故。
2.4.1.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县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县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在承包县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县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县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3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定为一次变电事故。
2.4.2.4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现场检查虽双方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定为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5 由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过失,造成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县供电企业同时也有过失的,则县供电企业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客户设备故障引起县供电企业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县供电企业有责任时定为县供电企业一次事故。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种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县供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县供电企业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人身死亡或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报告。
【释义】上报应按照逐级上报原则进行。县供电企业应先上报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市(地)级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下同。
3.1.2 县供电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特、重大事故及下列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报告。
(1)220kV变电所全停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所全停;
(2)事故停电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
(3)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恶性误操作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