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未遂事件与轻微伤害事件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未遂事件管理,规范人员安全行为,通过统计和分析,查找发生未遂事件的原因,掌握人员行为失效规律,消除人员行为失效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引用文件: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二)《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2008)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发电公司各部门未遂事件的分类、报告、记录、原因分析、预防措施、统计分析和经验共享等主要业务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遂事件”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失效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是由于自我防护、安全装置或提前采取措施等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轻微伤害事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中规定的伤害事件。
        未遂事件与违章的区别:未遂事件是一个因素诱发的,未造成事故后果的一个事件过程;违章是事件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的失效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个完整的事件过程。
        第四条 未遂事件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和“重在自我管理、重在分享、重在改进”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的未遂事件管理活动,各单位应按本办法严格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未遂事件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察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
        第七条 安全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各厂未遂事件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未遂事件管理奖励与考核机制;
        (二)负责根据未遂事件发生的趋势,确定改进策略。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厂未遂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完善未遂事件分类认定标准;
        (二)负责汇总统计、分析未遂事件,并做好趋势分析与判断;
        (三)负责本厂未遂事件的管理与监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相关信息;
        (四)负责提出改善建议并监督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和未遂事件的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未遂事件的统计、分析,按规定上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三)负责提出本部门未遂事件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员工的主要职责:
        (一)自觉遵守各种安全规程、规定,不出现违章行为;
        (二)诚实报告发生的未遂事件,并积极分析发生原因,认真落实改进建议或防范措施。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未遂事件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未遂事件的分析,查找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失效的安全隐患,真实反映作业环境的危险程度,从而弥补风险识别的不足和进一步完善风险的控制措施,最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发电公司应建立未遂事件管理长效机制,采取正向激励的办法,鼓励员工积极主动申报未遂事件,控制未遂事件的发生,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未遂事件分类
        (一)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未遂事件和严重未遂事件:
        1. 严重未遂事件是指未遂事件一旦产生后果,可能造成人身死亡(含重伤)事故、可能引起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事件或可能引起火灾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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