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9日

        3.3.9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每年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做出年度总结,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查后于四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3.3.10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应于六月底前完成全国高压开关工作总结和事故分析,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3.4 检修管理
        3.4.1 在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为便于经济考核及降低生产成本,各单位应组织编制包括有检修项目、检修工期、工时和材料消耗等主要内容的高压开关设备检修定额、检修工艺等,并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4.2 高压开关设备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检修方针,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工艺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a. 切实抓好计划、准备、现场施工、交接验收、总结评价等五个环节;
        b. 大力推广经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
        3.4.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到:
        a. 编制或掌握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年度大修计划;、
        b. 确定非标准检修项目及技术措施的实施,并深入现场协助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c. 掌握本单位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计划的完成以及专用测量仪器的定期校验情况。
        3.4.4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掌握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大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非标准检修项目。
        3.5 技术改进
        3.5.1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根据运行或检修中发现的重点薄弱环节和关键技术问题,确定技术改进课题,组织攻关。
        3.5.2 技术改进攻关取得的成果,必须经试验验证及试运行,并通过审查或评价(鉴定)后方能推广。对于重大技术改进项目,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推广。
        3.5.3 对于在电网中运行的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老旧高压开关设备应有计划地安排更换。
        3.6 专业检查
        3.6.1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3.6.2 对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 处理。对于共性的问题,应及时发出通报,重大问题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3.7 技术和管理标准、规程的执行
        3.7.1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组织和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和管理的有关标准、规程、检修工艺等,并组织制订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现场规程或实施细则。
        3.7.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负责收集高压开关设备的标准、规程和检修工艺等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逐级反映,为下一步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3.8 专业技术培训
        3.8.1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4 高压开关设备的基层检修及运行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培训,由工区、管理所、车间、分场或班组组织进行。
        3.9 技术信息交流
        3.9.1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信息工作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归口,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技术动态等应及时反映,择要在《高压开关技术通讯》中登载,向各地生产、建设单位通报。
        3.9.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均为《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通讯员,应积极报导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使用动态。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所(所)高压开关专责(职)人还应做好国内、外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动态的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分发有关技术资料。
        3.9.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好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运行及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的专题总结,及时交流。
        3.10 档案、资料管理
        3.10.1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各专业检修班组和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均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并应准确、齐全。
        3.10.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以下资料:
        a. 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台数及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明细表(含生产厂、投运日期、技术参数等);
        b.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断路器(包括发电机、调相机断路器)安装地点的各级电压母线历年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
        c. 设备评级情况和重大事故及严重异常现象记录;
        d.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断路器的合闸电源方式;
        e. 各种型号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并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输入计算机。
        3.10.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建立以下资料:
        a. 本单位所有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制造厂、台数的汇总表和明细表;
        b. 每台断路器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
        d. 运行中每台断路器事故跳闸次数、事故及障碍情况;
        e. 各变电所高压开关设备的合闸电源方式;
        f. 各类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3.10.4 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或分场)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铭牌数据、安装竣工报告和图纸;
        b. 预防性试验报告、每次检修的调试记录及验收报告;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的详细记录;
        d. 断路器的操作和事故跳闸记录;
        e. 历年来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和断路器异动情况记录;
        f. 配电磁机构断路器在合闸过程中合闸线圈的端子电压;
        g. 断路器灭弧介质的化验报告;
        h. 事故、障碍以及运行、检修中异常现象的记录,正确动作率,年平均检修停运小时和平均事故停运小时。
        所有资料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3.10.5 检修班组对检修的每台高压开关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铭牌及设备安装图纸;
        b. 每次检修的记录卡片、试验报告、大修及改造后的验收报告;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d. 断路器的操作和故障跳闸次数记录;
        e.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及障碍记录,运行及检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处理和分析记录;
        f. 年平均计划检修时间及故障检修的停运时间;
        g. 产品使用说明书。
        3.11 故障管理
        3.11.1 为总结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教训,及时掌握运行状态和产品性能,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故障管理。
        3.11.2 高压开关设备在运行或检修中发生了事故或障碍,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深入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做好记录。
        3.11.3 高压开关设备发生损坏,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汇报。
        3.11.4 发生了高压开关设备重大事故,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现场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专责(职)人应参与调查、分析。
        3.11.5 严重的高压开关设备损坏及拒动越级事故,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弄清其基本情况之前,应保持事故现场及事故设备的原状。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4 备品备件管理
        4.1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分为一类备品备件(即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和二类备品备件(即易损和检修备品备件)。
        4.2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实行分级储备。
        4.2.1 易损备品备件一般由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保管。
        4.2.2 检修备品备件和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一般由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集中储备。
        4.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照《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的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定额。
        4.4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使用。
        4.5 备用的SF6气体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办法进行检测、管理。
        5 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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