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修前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进行“准备工作流程”策划。在开工前,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分阶段、逐项检查落实情况,直至满足开工条件。
(一)“准备工作流程”策划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策划“检修准备工作流程”,并应按流程逐步督促、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的完成情况,同时督促检修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开工许可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对照“准备工作流程”进行检查,确认所有内容都已完成且停役计划申请得到调度批准,具备开工条件,许可开工。水电厂应在重大特殊项目开工许可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单”。
第四章 修中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的要求实施检修作业,做好检修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和检修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落实检修现场安全隔离措施,明确现场安全隔离点和作业区域。
第二十七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对各工作面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各级安全交底活动必须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一) 开工安全交底。水电厂检修部门应组织安全专责对各工作面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检修项目的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二) 作业安全交底。检修项目作业前,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本次作业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开工安全交底相关内容;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检修期间应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安全分析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每日召开班前会、每周开展安全活动,进行风险辨识,总结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组成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以及在检修中应严格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三十条 检修期间,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责和技术人员,应依据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等,对检修现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工艺要求执行;严格按照检修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检修作业应按照W/H点和项目验收级别的要求,做好设备解体检查、修理和复装三个阶段的检修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在检修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重大难题应立即报告,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解决。
第三十四条 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检修过程中,水电厂检修班组要做好技术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修理内容、系统和设备结构改动、测量数据和试验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各类检修记录应做到完整、准确、简明、实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加强检修现场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新采购的备品备件、材料、工器具等应进行现场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严格按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开展工作。当检修实际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时,检修部门应做好工序控制,合理调配各种资源,确保检修工期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检修过程中出现因电网、设备、资源等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时,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检修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根据现场检修作业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应实行文明检修,检修场地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工具摆放整齐,拆下的零件、部件必须下铺上盖,检修过程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一条 设备检修区域应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隔离标志,工作人员应凭证件出入检修区域。
第四十二条 检修现场应按照定置图实施定置管理,施工现场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及设备等物品应按照定置图规定位置存放。
第四十三条 常用工具应整齐地排列在白布或薄膜上,或者排放在专用盘中,禁止乱扔乱放。
第四十四条 所有拆卸的零部件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应放在事先准备的橡胶垫上,对于可能有油类或其它赃物漏出的零部件,应在橡胶垫下铺置塑料薄膜。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总结
第四十五条 检修完成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通过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整体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申请设备复役。
第四十六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检修规程和工艺标准、检修指导手册、技术资料等,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对检修中的安全、质量、项目、工时、材料消耗、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四十八条 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标准化作业卡、质量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九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按照公司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故障抢修
第五十条 水电故障抢修包括水电设备故障查找、抢修资源(抢修人员、车辆、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调配、故障抢修方案制定、故障处理、试运转和停送电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水电厂应建立水电设备应急响应队伍,实行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 水电厂应合理配置水电设备抢修工作所必备的工器具、备品备件、图纸及相关的资料、用料。
第五十三条 水电厂应加强抢修工器具、仪器仪表、应急物资和备品备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抢修流程如下:
(一)故障查找:水电厂检修部门接到抢修指令后,组织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判断,分析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
(二)方案制定: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迅速组织制定抢修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三)许可工作: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手续,并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方可开展现场抢修工作。
(四)现场抢修:故障抢修应坚持“安全第一”,强化抢修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和抢修质量。
(五)启动试验:设备在抢修完成后应进行启动试验,启动试验正常后恢复运行。
第五十五条 各级运检部门应按照职责,组织对故障抢修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需列入技改、大修项目计划的整改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上报计划。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全面加强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强化检修过程管控,保证设备检修安全、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检查考核管理,建立常态检查考核机制,不断规范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对所属水电厂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国网运检部对各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及重点检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