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一、厂内固定火源
钣金工车间、机修车间、电工房、食堂。
二、除上述部位可动用明火作业外,其它车间部位严禁动用明火作业。
三、特殊情况下,除固定火源外,要动用明火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条件,方可明火作业。
四、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非电工不准私接灯头、插座,严禁乱拉、乱搭电线。
六、严禁使用电炉、火炉。
七、不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八、不准超容量接保险丝及用铜丝、铝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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