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13日

第一条 遵守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接班人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在现场手上交接班。
第二条 虽到交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擅离岗位,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三条 凡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或倒闸操作时,应暂停交接班,必须共同协助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能交班离岗。
第四条 交班人必须交清当班工作情况,必须交接内容有:
(一)、系统运行情况
(二)、工作设备有无异常情况
(三)、接地保护、继电保护、自动保护
(四)、仪器、工具、材料、消防器材
(五)、未进行完的操作命令
(六)领导指示与其它有关的事项
(七)、环境卫生
第五条 交班人未交清当班工作情况和未填写好当班工作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领导。
第六条 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准交班,接班人不准强行上岗,交班要及时汇报。
第七条 如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岗或交班人隐瞒不交待清楚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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