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为使电网调度自动化(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加强自动化专业的行业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有效手段,提高自动化运行管理水平,特指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组成及其设备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数据传输通道的管理等,并规定了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分工和运行考核考评管理办法。适用于市供电有限公司自动化专业管理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规范性规程和规定:
DL/T516-2006 电力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410 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DL/T630 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DL/T5003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闽电调[2009]366号 福建省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榕电业调[2007]310号 福州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3 总则
3.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的基础设施,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水平的重要技术手段。
3.2 自动化系统是系统工程,由主站系统、子站设备和数据传输通道等构成。
3.3主站的主要系统包括: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主站系统;
能量管理系统(PAS、AVC)主站系统;
调度管理系统(OMS);
电力调度专用数据网络主站系统;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主站系统(防病毒中心及安全防护装置);
主站系统相关辅助系统包含GPS卫星时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自动化设备专用UPS电源及其它相关设备。
3.4子站的主要自动化设备包括:
远动终端装置(RTU)及相关设备(包括调制解调器、电源设备、连接电缆、屏柜、防雷设备等);
厂站端计算机监控系统、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只含远动部分)及其相关设备;
远动专用变送器、输入和输出回路的专用电缆及其屏柜,与远动信息采集有关的交流采样等测控单元;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路由器、通信接口装置、交换机或集线器、安全防护装置等)及其连接电缆,自动化设备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间的专用通信电缆;
自动化装置通道防雷保护器;
自动化设备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
子站设备间及其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间的专用连接电缆;
与保护设备、站内监控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接口。
3.5 自动化系统中采用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符合省网规定的通信规约及接口技术条件,应取得国家有资质的电力设备检测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6 自动化系统中采用的各种软、硬件和技术配置参数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保密规定的要求。
3.7调度自动化信息的管理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规范化、信息传输规范化、信息监视常态化,确保自动化信息的正确和不间断。
3.8凡新建的厂站(含电网35kV以上变电站)均应安装远动分站,并将自动化信息送往调度主站,否则不予并网。
3.9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要做到主站、分站协调发展。调度所应加强自动化基础工作,确保自动化信息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确保自动化系统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达到部颁实用化标准。
4 管理职责
4.1调度自动化是为电网调度服务的技术密集型班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层实施,分工负责的原则,电网调度所(简称县调)是调度自动化专业归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全网自动化运行管理职责,对全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行专业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4.1.1 调度自动化班组负责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工作。
4.1.2贯彻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标准、规范等文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检验规程、技术管理规定。
4.1.3参加审查所辖范围内的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审查,负责所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技改自动化工程及新设备的验收。
4.1.4监督(或负责)所辖范围内自动化设备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工作。
4.1.5负责所辖范围内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设备故障处理、检修等申请汇报工作。
4.1.6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上报省调、福州地调。
4.1.7参加所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4.1.8编制和审核所辖范围内自动化设备的年度定检计划、临检申请、编制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
4.1.9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所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的考核,评比和专业人员的经验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
4.1.10负责调度二次系统运行安全防护工作。
4.1.11参与省调、福州地调范围内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及复查工作。
4.1.12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向省调、福州地调传送电网有关运行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5 运行管理
5.1运行管理制度要求
5.1.1应制定相应的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运行值班和交接班、机房管理、缺陷管理、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
5.1.2应建立电网或自动化系统异常情况下的操作规定和紧急处理措施。
5.1.3应建立自动化系统与其它计算机系统联网方案审查制度,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1.4投入运行的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可按系统、软件、硬件等分工)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5.2运行管理人员要求
5.2.1 调度自动化班组人员设置要求
5.2.1.2投入运行的设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5.2.1.3应设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日常运行工作;
5.2.1.4 应用软件(PAS)功能,应设软件专责管理员,负责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
5.2.1.5无功电压控制(AVC)功能投入实际应用的,应设AVC专责管理人员,负责AVC功能的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5.2.1.6在设置各类人员时应考虑交叉互备,满足各系统运行维护需要。
5.2.2运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新设备投运前,必须对运行值班人员和专责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现场交底和技术考核。
5.2.3所有自动化专职人员名单应按要求上报省调自动化管理部门。
5.2.4 根据全年生产计划及实际情况,制定出年度培训计划、月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
5.2.5 根据班员的文化、技术素质,由班组长或技术人员每月开展一次技术学习及技术问答活动。
5.2.6 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先进检修、试验方法,熟悉设备技术参数、结构性质、使用方法及运行情况,以提高对设备故障的判断、处理能力。
5.2.7 自动化专业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
5.2.8 实行上岗考核制度:
5.2.9 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均须经上岗考核后,方可上岗。
5.2.10 上岗考核内容可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及自动化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岗位职责、专业设置等情况制定
5.3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运行维护要求:
5.3.1 投入系统正式运行的自动化设备由自动化班组统一管理,未经自动化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无故停运。
5.3.2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符合设备环境条件要求,保持自动化系统设备机房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5.3.3 在自动化系统操作、故障处理、测试时,不得进行值班人员交接班。
5.3.4 投入系统运行的自动化设备由自动化人员统一管理,未经自动化人员同意,不得无故停用。
5.3.5自动化班组应建立日常运行巡视制度,对所有管辖设备应于固定周期内巡视完毕,并列入日常工作考核。
5.3.6自动化主站和子站系统进行运行维护时,若会影响到自动化信息时,应提前通知调度值班员及变电站监控中心运行值班员,获得准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若影响向省调、福州地调传送的电网运行信息的,应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获得准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5.3.7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的职责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自动化班组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
5.3.8自动化设备定期核对、测试(传动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遥测的准确性,遥信、遥控、遥调的正确性,主备通道切换,通信网络测试,标准时钟的校对,UPS蓄电池的充放电等,并做好巡检记录。
5.3.9自动化人员应定期巡视子站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并报相关部门。
5.3.10 子站应建立设备台帐、运行日志、设备缺陷、测试数据等记录。每月做好运行统计和分析,按时填报远动装置运行统计月报等。电网发生事故后,自动化专业人员应认真检查自动化系统对事故的反应是否正确,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出结论。
5.3.11由于一次系统的变更(如厂、站设备的增减、主结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需修改相应画面、数据库等内容,应以经公司生技部批准后的书面通知单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5.3.12值班调度员、变电站监控中心值班员及巡操班人员发现自动化系统信息有误或系统运行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自动化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3.13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自动化遥测、遥信考核点和监视点,关口总加及计算点设置,信息转发,计算机通信网络联结方案的制定和变更,由我司调度负责,并以文件形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5.3.14未经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子站设备及可能影响自动化设备运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和操作,但按规定由运行人员操作的开关、按钮及保险器等不在此限。
5.3.15为保证自动化系统正常维护和及时排除故障,自动化班组应配备自动化专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笔记本电脑)及适当的备品备件。
5.3.16自动化子站设备中的各类仪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等须按国家有关标准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在电网中运行。
5.3.17 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设备、数据网络配置、软件、数据库等需做重大修改,必须经过技术论证,提出书面改进方案,经部门领导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改进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3-6月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5.3.18 凡投入AVC运行的变电站,必须保证其设备的正常投入,除紧急情况外,未经调度许可不得将投入运行的AVC功能擅自退出运行或修改参数。
5.3.19自动化设备若遇紧急情况,可先退出运行进行处理。事后应对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及处理过程予以记录并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公司领导、当班调度值班员和变电站当班运行值班员。
5.4设备投运和退役管理
5.4.1 子站向调度传输自动化实时信息内容执行DL/T5003和相关调度运行的要求及规定。
5.4.2新建厂站自动化设备应保证与一次系统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5.4.3新研制的产品(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用期限为半年至1年;在试运行期间,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接入申请、技术资料、功能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报告、投运设备清单提供给调度自动化班组,经我司调度所书面批准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5.4.4新建、技改、扩建变电站相关自动化系统的接入申请(包括调度数据网的开通,综自至后台机、调度主站的通道、规约等相关问题),由筹建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司调度自动化班组提出申请。申请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厂站端与调度自动化主站的联调。启动前3日,筹建部门应向自动化班组书面提交新设备接入自动化系统的验收及检测报告。
5.4.5新型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对该设备的维护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现场交底工作。
5.4.6子站设备不能满足所辖调度机构的信息需求时,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按设备投退役管理进行。
5.4.7子站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应事先向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4.8子站设备投入运行前或永久退出运行,自动化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通信部门以便安排接入或退出相应的通道。
5.4.9 主站系统投入运行或永久退出运行,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5.5 自动化系统和设备检修管理
5.5.1自动化系统和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故障检修。计划检修是指对其结构进行更改、软硬件升级、大修等工作;临时检修是指对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或缺陷进行处理的工作;故障检修是指对其运行中出现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进行处理的工作。
5.5.2 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年度检修计划应与一次设备的检修计划一同编制,由调度自动化班组上报,部门领导负责进行审核和批复。主站系统由自动化班组提出并报部门领导审核批准。
5.5.3子站设备的计划检修由计划检修部门至少在2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OMS系统填报),报自动化班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5.5.4子站设备的临时检修应在工作前4小时在调度管理系统(OMS)填写自动化系统设备检修申请单,报自动化人员,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5.5 子站设备的检修及停、服役申请单见附录表1。
5.5.6当一次设备检修影响到四遥功能的工作时,应在工作前2个工作日向调度自动化班组提出书面申请(OMS系统填报),征得自动化班组人员批准后,才能将相应的遥信信号退出运行,并检查相应的遥信、遥测、遥控、遥调二次回路的正确性。一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将相应的信号恢复正常,并确保信号的准确性,同时应通知调度自动化班组进行信号的核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