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6日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新入场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风场和班组三级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仿真机培训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二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三条 生产运行主管及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四十四条 根据情况每年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六条 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九条 及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通报和安全简报,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条 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一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值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安全日活动
    由值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运行主管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风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安全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风电场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风电场场长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风电场安全主管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五十五条 安全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大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风电场场长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六条 安全简报
    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出一期,安全简报的内容应包括违章考核、两票执行、两措计划执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动态监控、星级考评、安全监督例行评估情况及分析。
    第五十七条 安全性评价
    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原则上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风电场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年一季度由场长负责,开展本风电场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六十条 星级考评
    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开展星级考评工作,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突破管理瓶颈。
    第九章  承发包工程
    第六十一条 充分挖掘、利用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六十二条 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风电场的安全员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六十五条 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 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六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承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 、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
    第六十八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七十一条 作为承包方承包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承包系统外工程,风电场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风电场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七十三条 生产运行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十章  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七十四条 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防止危急事件发生,保证危急事件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五条 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风电场负责人。风电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八十条 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风电场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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