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调度与使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  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  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  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工作标准
        第九条  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 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  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三章  驾驶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2、不进行车辆性能例行检查(车队必须对所属车辆每月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没有报知车队按程序维修更换的,行驶中如发生一般事故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处罚款;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蛮横,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00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  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四章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  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  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  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五章  车辆调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  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车辆加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七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  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  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  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  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辆使用申请(派遣)单》样表
        附件二:《车辆油耗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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