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05日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管理范围
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
3一般规定
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2禁止下列行为:
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3.2.4占用道路;
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7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
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
3.9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
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
4挖掘道路管理
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
4.2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
4.3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4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4.5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5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5.1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5.2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