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部结合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产验收,严格实施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各项检测的指标记录。对于不符合检测指标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严禁投入试运行。设备安装、投产、验收阶段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以及相关试验资料整理归档,保证资料完整移交生产;
3、日常发现有关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的设备缺陷或隐患,应向所在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反馈情况,便于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
4、参加本公司的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及防范措施;
5、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6、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培训。
第三章 监督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继电保护装置监督范围
1、线路保护
2、所用变保护
3、故障录波器
4、主变压器保护
5、监控系统
6、无功补偿调压器保护
7、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
8、直流绝缘巡检仪
第十二条 监督周期
1、每月对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的运行、动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上报。(见附表)
2、按年度检修计划完成大、小修、改造工程等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全过程参与技术监督工作,并针对电网电源分布、一次接线、主变中性点接地、一次设备的应用、相关技术标准、运行经验、反事故措施等提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中,必须统筹考虑继电保护适应性。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电网公司有关稳措、反措的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各阶段设计审查,在确定设备选型时应征求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意见并征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选用成熟可靠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对主设备及其他重要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组织出厂验收试验。
第十七条 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的现场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中,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早介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新安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保护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全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接线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3、装置定值与整定值通知单一致。
4、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5、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及伏安特性曲线,其二次负载满足误差要求。
6、检查保护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包括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保护、控制电缆屏蔽接地线及接地铜排、直流电源小型断路器及熔断器的参数配置等必须符合反措的要求。
7、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8、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是否投入的结论,经基建调试单位、生产单位和负责该设备的监督部门三方验收签字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 新建工程投入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要求的全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
第二十条 基建调试单位须按时向生产单位移交工程竣工图、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说明书、备品备件、专用试验设备及工具、试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入电网的继电保护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的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指定单位的动模试验)。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入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考核指标
1、继电保护全部装置正确动作率: ≥98%
2、22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 ≥98%
3、220KV及以上系统故障录波完好率: ≥95%
4、继电人员造成的事故和不正确动作次数: 0次
5、全部保护投入率: ≥90%
6、保护年平均停用天数: ≤5天
7、保护装置检验完成率: ≥90%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企业建立健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档案,对全场保护定值、电气二次图纸进行完善、存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定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定值通知单的审核制度及定值回执单制度,确保定值通知单的正确性,严格执行值班员的保护定值核对制度及继电保护调度运行程序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运行规程的审批制度。保护定值的确定与修改必须经过本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二次系统作业时必须填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记事。
第二十六条 继电保护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应认真登记在案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经检验证实不符合标准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整和修复,确实不能修复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应上报本企业主管部门报废、更新。绝不允许在继电保护调整试验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参加继电保护事故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向上一级监督部门上报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风电公司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系统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反事故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其二次系统安全工作规定,明确微机监控系统、远动通讯系统、电子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