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23日
2.4.4.4.1当导电芯线截面不大于35mm2时,应与接地螺栓直径相同。
2.4.4.4.2当导电芯线截面大于35mm2时,应不小于连接导电芯线截面之半的螺栓直径,但至少等于连接35mm2芯线的螺栓直径。
2.4.4.5接地螺栓应进行电镀防锈处理。
2.4.5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2.4.5.1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其截面应不小于:铜线50mm2,扁铁100mm2(厚度不小于4mm),镀锌铁100mm2
2.4.5.2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线和电缆接线盒两端的铠装电缆铅皮的连接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铜线25mm2,扁铁50mm2,镀锌铁50mm2
2.4.6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2.4.6.1 100kVA以上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10Ω。
2.4.6.2 100kVA以下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30Ω。
2.4.6.3 100kVA以下变压器:10Ω。
2.4.6.4 高、低压电气设备联合接地:4Ω。
2.4.6.5 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线圈:10Ω。
2.4.6.6 高压线路的保护网或保护线:10Ω。
2.4.6.7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2Ω。
2.4.6.8井下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1Ω。
2.4.7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
2.4.8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m2,厚度不得小于5mm。
2.4.9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2.4.9.1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2.4.9.2每个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含移动变电站、移动变压器)。
2.4.9.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2.4.9.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2.4.9.5每个连接高压动力电缆接线装置。
2.4.10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水沟内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地下;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两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地下,直埋深度不得小于0.75m。严禁将局部接地极打入水泥地面中。
2.4.11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和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2.4.12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采用屏蔽橡套电缆,用于本质安全回路的,不在此限。
2.4.13接地线必须接在专用接地螺栓上,螺帽、弹簧垫圈、卡爪齐全紧固。接地连接导线间的连接,可采用搭接,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并用扎线扎紧,保证接触良好。
第三章 两 齐
3.1电缆敷设合理、悬挂整齐。
3.1.1下列地点不应敷设电缆:
3.1.1.1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
3.1.1.2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
3.1.2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
3.1.3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下垂一般为30~50mm,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在矿车、无轨胶轮车、装载机、装岩机等掉道时不致受挤压,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通道上。
3.1.4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3.1.5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3.1.6综采工作面的动力电缆应敷设在刮板运输机挡煤板的电缆槽内,综采工作面采煤机的移动段电缆,必须放入电缆槽由拖拽链牵引伸缩。采煤机的固定段电缆和刮板运输机电缆必须设在刮板运输机挡煤板的下层电缆槽内;照明、通讯、控制电缆应在支架的掩护梁下方,可同主供液胶管并行整齐敷设,但应敷设在其上方;在工作面端头支护段,吊挂的电缆应用胶皮包扎防护,可将各种电缆集中包扎,但此段电缆不得有连接头,不得将电缆同胶管混吊。
3.1.7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1.8井筒和巷道内电话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否则,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300m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巷道内同一侧的电力电缆,高压应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的间距应大于100mm。同电压等级电缆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
3.1.9带电的电缆不得盘成圈或“∞”字形(屏蔽电缆、采煤机、综掘机电缆车上的电缆除外)。
3.1.10电缆及其接线盒、终端盒在敷设和运行中,不应受到拉力。电缆中间接线盒的固定点应较两侧电缆悬挂点高出100mm。
3.1.11铠装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橡套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钢带、钢丝外铠装电缆每1~2年要在铠装层上涂刷一层防锈油漆。
3.1.12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套管保护,并按规定严密封堵管孔。
3.1.13硐室内的电缆应悬挂在电缆沟中或墙壁上,不得随便置于地上或凌乱悬挂。
3.2设备和硐室清洁整齐:
3.2.1设备清洁整齐:
3.2.1.1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滴水、无油泥、无积尘、无杂物,并不被煤矸埋压。设备内部洁净。
3.2.1.2设备表面应涂防锈漆,颜色应同出厂颜色一致,油漆脱落部位应及时补漆;设备的防护栏、油标、注油孔及油塞等外表应红色油漆。
3.2.1.3设备要摆放整齐。电气设备要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小型电器要上板(根据小型电器多少规范制作),不能凌乱置于地上或其它设备上。设备应摆放成行。
3.2.1.4安装在巷道内的移动变电站、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上的机电设备等最突出部分,同巷道支护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m;同运输机的距离,不得小于700mm。
3.2.2机电硐室清洁整齐:
3.2.2.1机电硐室内禁存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荆芭、木板等易燃物品。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用过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硐室内。带油的电气设备,如果有溢油或漏油,必须立即处理。严禁设集油坑。
3.2.2.2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的配电点的结构、支护、防火门、通风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2.2.3机电硐室内各种设备如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时,设备同墙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设备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3.2.2.4机电硐室过道内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并保持畅通。
3.2.2.5机电硐室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滴水、无油垢、无淤泥。工具、备件、材料等存放在固定地点,放置整齐。主要机电硐室的墙壁要刷白。
3.2.2.6机电硐室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灯具要安装成线。
3.2.2.7无人值班的机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3.2.2.8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供电。
第四章 三全
4.1防护和防火装置全。
4.1.1机电硐室和机电设备,一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分及转动部位,均须设防护罩、防护栏,并悬挂危险警告标志。
4.1.2在机电硐室的出入口处,应分别配备2~4个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以及干燥的不少于0.2m3的灭火沙和撒沙工具(或配置同体积的沙袋,但单个沙袋重量不得超过5Kg)。
4.2绝缘用具全。
4.2.1变电所和有高压电气设备的硐室(含移动变电站)内,要有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台,无人值班的变电所要设有瓷瓶支持的合格的绝缘台。
4.2.2井下工作的电气人员应携带同工作设备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井下所有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合格操作证上岗。
4.3图纸资料和标志牌全。
4.3.1矿井应有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各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通讯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4.3.2固定电气设备场所和变电硐室应有下列资料和记录:
4.3.2.1同实际相符的供配电系统图。图上标明过电流继电器整定值、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并用图板挂在墙上(含配电点)。
4.3.2.2检查、修理记录、试验整定记录、检漏继电器运行试验记录、运转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干部上岗记录、参观记录及事故记录。
4.3.2.3停送电作业牌和电气作业工作票。
4.3.3移动电气设备应有检查、修理记录、试验整定记录和事故记录。
4.3.4各种记录应认真填写,至少保存一年。
4.3.5变电硐室应有: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干部上岗查岗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包机制度等。要有设备维护和包机负责人图表或挂牌。
4.3.6电缆标志牌齐全。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200m、拐弯处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均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能指明电缆供电方向(箭头),并注明电缆编号、型号、电压等级、截面积、长度、用途、起止地点、使用单位、维护人等项目。
4.3.7橡套动力电缆单根长度超过10m时,两端要贴层打号,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
4.3.8设备要编号,有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过电流继电器或熔断器保护整定值、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包机维护人等。
4.3.9小型电器要有编号。
4.3.10硐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告牌和硐室名称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都必须在明显处悬挂“高压危险”牌。
第五章 三坚持
5.1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
5.1.1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继电器必须符合《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5.1.2高、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严禁将跳闸线圈拆除或短接。
5.1.3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高、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和跳闸试验(应使用不断电试验装置,否则,应进行定点定时跳闸试验);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至少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检查和跳闸试验要做好记录。
5.1.4应随着供电网络的变化,及时调整检漏继电器的补偿电感,达到最佳补偿。
5.2坚持使用127V综合保护装置。
5.2.1坚持使用装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严禁用木棍塞死或甩掉不用。
5.2.2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必须合格,保持灵敏可靠,每班使用前由专人负责检查和跳闸试验一次。功能指示灯指示正确。
5.2.3井下照明要装设127V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保证供电线路保护可靠。
5.2.4皮带机坚持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5.3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5.3.1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含局扇通风的回采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工作面)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5.3.2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5.3.3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接线和技术要求,应符合《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六章   其 它
6.1矿井必须每年对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一次,必须采取措施限制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6.2为了防止静电放电火花引爆瓦斯,生产矿井要采取有力措施,尽量减少静电危害。
6.3不允许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类衣服、鞋、袜等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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