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质量(无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30日

1 总则
        1.1 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规程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 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电网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及电力设计单位。
        2 监督范围
        所辖电网内影响电能质量水平设备的规划、设计、运行、检测。
        3 监督内容
        3.1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
        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质量指标为: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3.1.1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
        3.1.1.1 连续检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
        3.1.1.2 定时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方式;
        3.1.1.3 专项检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干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3.1.2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3.1.2.1 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
        3.1.2.2 满足电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要求;
        3.1.2.3 满足特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根据电能指标的特点和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各类检测方式和检测点的设置。
        3.1.2.4 各发供电单位均应按《新疆电力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电压监测点。
        3.1.3 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相应国家标准进行。电压合格率需要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或谐波运行合格率的测试需采用专用仪表、仪器测量。
        3.2 电压质量指标
            电压质量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标称系统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3.2.1 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
        3.2.1.1 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
        3.2.1.2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3.2.1.3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2.2 电网供电电压质量控制标准
        3.2.2.1 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的220kV、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电压不得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3.2.2.2 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的220kV、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其电压偏差范围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0%~+10%范围内取值,但其偏差幅度不宜大于5%,事故运行方式时为标称系统电压的-5%~+10%。
        3.2.2.3 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3%~+7%范围内取值,其偏差幅度不宜大于5%。
        3.2.2.4 2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110kV母线、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3%~+7%范围内。
        3.2.2.5 变电所和带地区供电负荷发电厂的10(6)kV母线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0%~+7%范围内。
        3.3 其他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百分数)应当在国家标准允许偏差以内。
        3.4 频率监督
        3.4.1 规划、设计、基建监督
        3.4.1.1在电网规划、设计中有功电源安排和电量平衡必须执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的电力系统应具备有功功率的备用容量,总备用容量不得低于系统最大用电负荷的20%。
        3.4.1.2 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中,应配置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
        3.4.1.3 在新建发电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设计发电机组的AGC功能,并做到与发电机组同步投产。
        3.4.2 运行监督
        3.4.2.1 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各种影响和干扰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进行运行监督。当干扰影响量超过标准导致有关电能质量指标不合格时,应及时检验、测试,查明原因,并责成产生干扰的用户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3.4.2.2 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的运行监督。包括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网供电频率和供电电压调控在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之内。
        3.4.2.3 新疆主电网的频率指标以50±0.1Hz控制,按50±0.2Hz考核;尚未与主电网联网的地区电网频率指标按50±0.5Hz考核。
        3.4.2.4 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新疆主电网的频率调整,调度AGC的运行,制定新疆主电网AGC的配置和控制原则。负责监视并控制调管范围内的线路输送功率。
        3.4.2.5 各电网经营企业地调负责向电力调度中心上报负荷预测情况,并监视所辖电网变电站的出线负荷情况。事故情况按《新疆电力公司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3.4.2.6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的功能,一次调频功能应投入运行。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参数应按照电网运行的要求进行整定并投入运行。发电厂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为防止频率异常时发生电网崩溃事故,发电机组应具有必要的频率异常运行能力。
        3.4.2.7 各级用电管理部门应协助电力调度中心编制新疆主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应包括负荷预测和发、供、用电量平衡。电力调度中心在编制日计划时,应安排适当的旋转备用容量。各级地调必须进行地区用电负荷预计和制订相应地方发电厂的负荷曲线。
        3.4.2.8 各级地调应按照电力调度中心下达的低频减载方案要求编制本地区电网的低频减载方案,并落实到各地市供电单位。
        3.4.2.9 电力调度中心按照《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对各单位典型日报表进行汇总、分析,检查全网的各级自动低频减载装置实际控制负荷的情况和装置的运行情况,并负责督促执行到位。
        3.4.2.10 各级地调和供电部门应按照《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对所辖电网内各级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实际控制负荷数量、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数量及其实际投运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每月统计分析报表上报电力调度中心。
        3.5 无功电压监督
        3.5.1 规划、设计、基建监督
        3.5.1.1 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执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5.1.2 在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时,必须包括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规划,合理确定无功补偿设备容量及配置地点,做到无功功率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并留有必要的无功功率事故储备。在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中,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要求,同时进行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设计,并进行调相调压计算。
        3.5.1.3 电网的无功补偿配置应能保证系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平衡。无功配置应按照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降损与调压相结合的原则。
        3.5.1.4 各单位在选用无功补偿装置时,主设备(电容器、电抗器)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的产品,其辅助设备应选择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可靠性。
        3.5.1.5 变电站应合理配置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并根据设计计算确定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220kV及以下变电站应根据需要按主变容量的10~25%配置无功补偿电容器,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每台变压器的无功补偿容量宜基本一致;35~110kV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30%配置,110kV变电站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40MVA及以上时,每台主变压器应配置不少于两组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3.5.1.6 在10kV~110kV电缆线路较多的城市电网中,新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按照电缆出线情况考虑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3.5.1.7 配电网的无功补偿以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为主,以高压补偿为辅,按照变压器容量的10~30%进行配置。配电变压器的电容器组应装设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功率(或无功电流)进行分组自动投切的控制装置。
        3.5.1.8 在基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必须保证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备与其他主设备同步投产。新上电容器组时要对系统背景谐波进行测试。
        3.5.1.9新建或扩建的发电机组,应具备在有功功率为额定值时功率因数进相0.95运行的能力。水电机组应具有调相功能,以适应高电压、大电网无功补偿的需要。
        3.5.1.10新建或扩建的发电机组所选的励磁系统设备控制功能和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3.5.1.11 在设备选型中应注重产品质量和接入电网的接线方式的运行适应性。
        3.5.1.12 在设计中,对于发电机、母线、变压器各侧均应配备无功、电压表计。
        3.5.1.13 各电压等级的供电半径应根据电压损失允许值、负荷密度、供电可靠性的原则予以确定,并留有一定的裕度。
        3.5.1.14 各级变压器的额定变压比、调压方式、调压范围及每档调压值,应满足发电厂、变电站母线和用户受电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并考虑电网发展的需要及电网发展的阶段性要求。
        3.5.2 运行监督
        3.5.2.1各级调度部门应根据本电网的无功电源容量及可调节能力,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及重大检修方式下的无功电力调度方案,并按此实施调度。
        3.5.2.2 无功电力调度实行按调度权限划分下的分级管理,电力调度部门应对各级调度分界面处的无功电力送出(或受入)量和功率因数进行监督和控制,高峰和低谷时的功率因数值宜基本一致。
        3.5.2.3 各级调度部门负责本级电网的分级分区无功平衡工作,分析电网潮流和电压变
        化,大力开展无功优化计算工作,据以安排合理的运行方式,调整无功出力,改善电压质量,并为改善电网结构和增置无功补偿设备和调压设备提供依据。
        3.5.2.4 为保证用户端电压质量,新疆主电网和地区电网采取逆调压方式进行电网电压的运行控制。
        3.5.2.5 电力调度中心调管范围内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偏差范围由电力调度中心按照《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新疆电力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确定,并在运行方式中有明确的规定。
        3.5.2.6 各级调度部门按《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新疆电力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电网负荷变化和调整电压的需要,定期对调管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编制和下达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并作为变电站母线电压合格率统计标准。
        3.5.2.7 各级调度部门按调度权限划分,根据负荷变化进行无功调压计算,定期编制各级网络变压器运行变比调整计划,每年至少一次。
        3.5.2.8各级调度和变电站运行人员应根据负荷变化规律和电压状况,按照逆调压的原则及时调整、投切无功补偿设备,确保电网和用户的电压质量,确保变电站二次侧的功率因数在《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规定的范围内。35-220kV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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