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质量(无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30日

        3.5.2.9 电力系统应有事故无功电力备用,以便在电网发生因无功不足可能导致电压崩溃事故时,能增加无功电源容量,保持电压稳定和正常供电,而不致出现电压崩溃。
        3.5.2.10 加强无功补偿设备管理,电容器组、电抗器组应配齐相应的无功功率表,开展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情况分析工作;制定无功补偿装置试验方法和试验周期,定期进行无功补偿装置试验。
        3.5.2.11 各级生技部门和调度的定期电压曲线、运行电压分析报表、无功补偿设备投入(投运率、可用率)情况、地区负荷功率因数情况、供电电压合格率统计报表、月度无功电压分析等,应按时报上级生技和调度部门。
        3.5.2.12 各供电单位应不断加强无功电压管理工作,积极开展110kV及以上变电站主变三侧功率因数统计、配网线路功率因数统计工作,并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3.5.2.13 变电站对母线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因数等运行参数,均应全天按小时正点进行记录,并按时统计、上报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
        3.5.2.14 凡列入运行的无功补偿设备,应随时保持完好状态,按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修复,保持无功补偿设备可用率不低于96%。
        3.5.2.15 各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部门下达的无功出力和电压曲线,编制实施计划。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控制母线电压。
        3.5.2.16 发电机无功出力,应按机组铭牌额定参数及P-Q运行限额图进行调节,在高峰负荷时段,不超过P-Q运行限额值的条件下,尽可能将无功出力调整至使高压母线接近规定的上限值;低谷负荷时,减少无功出力,尽可能使高压母线电压接近规定的下限值。
        3.5.2.17 发电机应具有进相运行能力。凡并入新疆电网运行的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燃气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必须做进相运行试验。新并入新疆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在商业化运行前必须完成进相运行试验。已做过进相运行的试验的发电机组在进行增容改造 、励磁系统改造后必须再次进行试验。
        3.5.2.18 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能力经试验确认后,需将有关限制和操作编入运行规程中,以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和电网的稳定运行。
        3.5.2.19 进相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励磁系统的低励限制特性必须满足机组进相运行的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的低励限制定值进行调整。
        3.5.2.20 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注意监视进相运行发电机的定子电流、绕组温升及厂用电电压,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发电厂运行人员在机组进相运行中还应遵照《新疆电网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3.5.2.21 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系统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应满足所接入电网的要求,并按照调度部门核定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
        3.5.2.22 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系统应具有自然调差环节和合理的调差系数,各机组调差系数的整定应协调一致。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应具有强励限制、低励限制等环节,并投入运行。
        3.5.2.23 并网电厂应向所接入电网调度部门提供设备参数。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情况。
        3.3.2.24 对于小水电要求在调整有功的同时必须及时调整无功出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本地区无功需要。要防止小水电站多发有功、少发无功,又要避免小水电有功、无功同时大发,致使电压升高,影响设备安全问题。
        3.5.2.25 并网运行的25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及10MW及以上水轮发电机必须具备PSS投入条件,PSS参数整定应满足相应标准和电网运行的要求,并按照调度中心的要求投退PSS功能。
        3.5.2.26 并网发电厂应作好除调度下达之外的励磁系统参数(如过励限制和保护、V/Hz限制和保护等环节)的定值设定和管理。
        3.5.2.27 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统计资料应齐全。主要有非计划停机情况、自动投率、电力系统稳定器投运率、障碍和缺陷的处理情况。开展对统计资料的分析工作,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提高励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5.2.28 发电机励磁系统试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且在大修试验时,重点检查、分析以下内容:
        1) 电压静差率测定;
        2) 发电机空载阶跃响应和负载阶跃响应品质测定;
        3) 调节器通道控制方式的人工和模拟故障(电压互感器断线、工作电源故障等)的切换试验;
        4)灭磁试验;
        5)低励限制、低频保护、过励限制、定子电流限制以及伏/赫限制功能和整定值检查试验;
        6)无功电流补偿率测定;
        7)事故记录功能。
        3.6 谐波监督
        3.6.1 谐波监督的依据标准是《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标准《GB1454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3.6.2 谐波监测工作由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负责,各供电单位和用户应积极配合其工作。
        3.6.3 按照《新疆电力公司谐波管理规定》、《新疆电力公司谐波监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各供电单位应积极开展电网内变电站谐波普测工作。
        3.6.4 在新建、扩建无功补偿项目前,要进行系统背景谐波测试。
        3.6.5 按照国家颁布的电能质量标准,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的谐波、负序污染源注入电网的谐波和负序分量,并对原有超标的污染源,限期采取整改措施,达到国标要求。
        3.6.6 对含有冲击性、非线性负荷用户的新建、扩建工程在设计时必须考虑抑制谐波、改善三相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的措施。
        3.6.7 新建、扩建的冲击性、非线性负荷用户应向电力系统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其中包括设备型式、参数、电气接线;负荷性质、最大负荷和功率因数值;电源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及电源线路数量;大型同步电机、电弧炉及整流装置等的特殊要求;换流设备的接线方式,控制方式和脉冲数;设备或线路的典型负荷曲线;抑制谐波、改善三相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的技术措施及设备的参数和安装地点。
        3.6.8 冲击性、非线性负荷用户在设计抑制谐波、改善三相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的技术措施时,其方案要经过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的论证,新疆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3.6.9 对超过标准的用户,在工程设计中必须增加滤波器等治理方案的设计,并应由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审查认可,否则不能提出供电方案;在预测计算中不超标的用户,供电后要进行测试,超标者要限期采取措施。
        3.6.10 对于谐波、负序和闪变污染源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标准。对于谐波、负序和闪变超标的用户,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限期由用户进行治理,其污染指标应控制在国标限值之内。
        3.6.11 对新建、扩建及改造的谐波、负序和闪变污染源用户,应要求该用户在正式送电前完成谐波、负序和闪变治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与其生产设备同时投运。
        3.6.12 新建、扩建的冲击性、非线性用户接入电网前后均要进行电能质量指标测试,以检查其对电网的谐波污染是否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
        3.6.13 冲击性、非线性负荷用户在正常用电的过程中,不得停运抑制谐波,改善三相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的各类补偿设备,如果补偿设备出现故障,则必须同时停运冲击性、非线性负荷。
        3.6.14 用户设备对电网的干扰影响量超过国家相应标准,由用户限期进行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则解除供用电合同。
        3.6.15 谐波、负序及闪变不合格的时段和测试指标,以用户自备并经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自动监测仪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设此类仪器,则以供电方的自动监测仪器记录为准。
        3.6.16 各供电企业应建立各冲击性、非线性负荷用户设备参数及技术资料档案,并报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备案。
        3.6.17 对于冲击性、非线性负荷用户,每年应将当年有关的电能质量测试数据报电力部门。
        3.6.18 接入电网运行的装机容量超过50MW的风电场,应当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电网调度部门提供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应包括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谐波等内容),如果新增装机容量超过50MW,则需重新提交测试报告。
        3.7 监测设备的管理
        3.7.1 电压监测仪(表)、便携式电能质量分析仪是监测电能质量的主要设备,为保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测试结果的准确、可靠,其性能和功能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3.7.2 对于电能质量检测的仪器、仪表、装置实行产品质量许可制度。未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检测测试中心检定、测试合格的产品,不能用于公用电网中电能质量指标的监视和测试。
        3.7.3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电能质量监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维护制度,按定检计划进行检验,并建立有关档案,以保证监测仪器仪表的有效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3.7.4 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作为电能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本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供电用户的电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监测装置的监督和检测,定期进行校验,保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指标量值传递统一、准确、可靠。
        3.8 电力用户管理
        3.8.1 各级供电部门在研究确定并网重要用户供电方案时,应与无功技术监督部门一起对用户提供的无功补偿设备技术参数进行入网技术条件审查和评估。
        3.8.1.1 并网重要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容量应按《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应达到的功率因数的要求进行配置。
        3.8.1.2 用电管理部门需对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建立台帐,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3.8.1.3 用电管理部门应对电力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安全运行、投入或切除时间,电压偏差值等状况进行监察和指导。既要防止低利率运行,也要防止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并检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执行情况。
        4 技术监督管理
        4.1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电能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审批制度。
        4.2 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电能质量方面的规定、条例、制度及导则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2.1 人员岗位责任制。
        4.2.2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或管理制度。
        4.2.3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奖惩考核制度。
        4.2.4 电能质量指标管理制度。
        4.2.5 设备缺陷、异常和事故统计管理制度。
        4.2.6 技术资料和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4.2.7 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
        4.2.8 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4.2.9 电压监测仪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4.3 各单位应按期制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季报表(于每季度初5日前)等。
        4.4 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领导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亦可越级上报反映。
        4.5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电网内实行考核制度,对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实行统计考核。
        4.6 加强电能质量监督资料的管理,切实保证各类试验、监测、检验、事故分析、检修和技术改造的技术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各单位需要保存的档案资料有:
        4.6.1 无功补偿设备调整记录。
        4.6.2 设备完好率及评级统计记录。
        4.6.3 无功补偿设备、装置的出厂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等
        4.6.4 谐波源用户统计资料
        4.6.5 谐波测试报告
        4.6.6 谐波源用户评估报告
        4.6.7 抑制谐波、改善三相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的技术措施及设备的参数。
        4.6.8 励磁装置的参数记录
        4.6.9 励磁系统的运行记录
        4.7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8 电网经营企业应每年对本电网电能质量指标实行评估,针对电能质量问题采取防治改进措施。
        4.9 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有权反映、申诉,相应电网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10 电能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者承担。因电能质量问题发生责任纠纷时,由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测试,依据检验测试数据、技术报告进行协调或技术仲裁。一方对仲裁结果有疑义时,可申请上一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4.11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4.12 技术监督专责必须参加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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