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电动工器具
5.5.1 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可靠的绝缘,必须具有国家安全认证,绝缘电阻大于2 MΩ。
5.5.2 手提电钻、砂轮、磨光等器具,必须采用双绝缘型,线路应采用护套电缆,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如为单绝缘器具,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依使用无场所的接地或接零形式定)。
5.5.3 电焊机、打夯机、电锯、台钻、砂轮切割机、机床等,必须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依使用无场所的接地或接零形式定),线路必须采用护套电缆(电焊机二次线除外),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
5.5.4 手持灯具必须采用专用行灯,并采用安全电压(不大于36V),线路必须采用护套电缆,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
5.5.5 电动工器具的接地接零保护不能接于栏杆、煤气、氧气、水暖等设施上,必须接于永久性可用接地体。
5.5.6 手持工具推荐使用漏电保护器,无条件可靠接地接零时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经检验合格有效。
5.5.7 电焊机二次线路不得利用栏杆、煤气、氧气、水暖等设施,必须将二次线路全部敷设至工作对象,并与煤气、氧气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可参照本标准电气线路部分)。
5.6照明设施
5.6.1 各生产场所的照明,由所属车间及区域负责,各区域要将责任落实到人,照明系统的维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其它人员不能随意处理。
5.6.2 各场所的照明,首先要满足生产、安全对照度和显色指数的需求,除保证原设计、安装的照明设施完好外,还要保证重要场所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3 风机房、水泵房机组两侧、底层平台两侧每侧应有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4 高炉、热风炉、除尘器大型设备各平台,每层平台均应有不少于两个照明光源,并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涉及部位均符合相应照度要求。
5.6.5 槽下、槽上等皮带通廊每10-2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特别是机头、机尾要加强照明。槽下平台两侧均应有照明光源。照明光源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涉及部位均符合相应照度要求。
5.6.6 热风炉阀门操作平台两侧每侧至少一个照明光源。
5.6.7 行车大梁下应安装两个以上照明光源。
5.6.8 灯具安装高度10米以上的厂房,每边每2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灯具安装高度10米以下的厂房,每边每1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
5.6.9 配电室、操作室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10道路每30-50米应有一个照明光源,转弯处必须有一个照明光源。
5.6.11走梯、走台每1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其它照明可满足该处要求时可不另设照明。
5.6.12设备点检、检修时可采用局部照明,局部照明应单独设立开关。
5.6.13人员不易到达部位,可采用投光灯照明。
5.6.14与炼铁厂有关的最小平均照度参考值如下,具体由设计人员确定:
场 所 | 照度Lx | 眩光值 | 显色指数 | 备 注 |
配电装置室0.75M水平面 | 200 | 19 | 80 | 平面照度不小于100 |
变压器室地面 | 100 | 28 | 20 | |
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地面 | 200 | 25 | 60 | |
主控室0.7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盘面照度不小于200 |
计算机站0.75M水平面 | 500 | 19 | 80 | 防光幕反射 |
风机房泵房地面 | 100 | 28 | 60 | |
精细件库1M水平面 | 200 | 25 | 60 | 货架垂直照度不小于50 |
机电修理0.75M水平面 | 200 | 25 | 40 | 可另加局部照明 |
炉顶平台、各层平台 平台面 | 30 | 25 | 40 | |
出铁场、炉台操作室地面 | 100 | 25 | 40 | |
卷扬机室地面 | 50 | 25 | 40 | |
楼梯、平台地面 | 30-60 | | | |
休息室地面 | 100 | 22 | 80 | |
普通办公室0.7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
计量室、测量室0.75M水平面 | 500 | 25 | 60 | 可另加局部照明 |
5.6.15 照明灯具、线路应具距地面或平台面2.5米以上,且不能影响通行,高度不足时应加以防护。
5.6.16 含可燃气体、粉尘及氧气并有爆炸、燃烧可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线路应穿钢管,采用防爆分线盒及开关,管路应焊接成一个整体并进行可靠接地。
5.6.17 室外及可能被水淋湿的区域要采用防水灯具或设置可靠的防水设施。
5.6.18 照明系统发生故障后,夜间及白天但无充分自然光时应在1小时内恢复,白天且有充分的自然光照明时应在17点以前恢复。
5.6.19 设备检修时可采用临时照明,临时照明应在检修结束后立即拆除,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临时照明的安装、线路也必须符合规范。
5.6.20 严禁用搭线的方式控制照明。
5.6.21 擦洗灯具时要停电,不得用水冲洗灯具。
5.6.22 值班室、操作室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单个灯泡一般不大于100W,最高不大于200W,并推荐使用荧光灯,特殊情况由另行规定。
5.6.23 有旋转设备的场所使用气体放电灯(汞灯、钠灯等)时,要装两只以上,并由电源不同相供电。
5.6.24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照明开启时间不早于19时,关闭时间不迟于7时,其它日期照明开启时间不早于17时,关闭时间不迟于8时,自然光不足时可自行适当调整。自然光不足的部位必须开启照明,但只限于该部位。
5.6.25 各区域应具备停电应急照明手段,可设置固定的停电应急灯,也可配备便携式照明用具,且必须保证时刻有效。
5.7电气设备、设施的巡检
5.7.1 电气设备、设施应定期巡检,巡检应定人、定路线,要有巡检记录。
5.7.2 巡检周期高炉鼓风机每小时至少一次,热风炉助燃风机、水泵、空压机、加料、卷扬机、液压站、除尘高压电机、喷煤设备每1-2小时一次,其它每班1-2次。
5.7.3 新投入及大修后的变配电设备每小时一次,坚持3天,正常后有人值守的每班两次,无人值守的每周至少两次,雷雨天气每小时一次。
5.7.4 巡检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当班主管领导,并积极组织排除。
5.7.5 电气设备、设施出现故障的恢复时间为:
5.7.5.1 高压配电、变压器、高炉鼓风机、高压电机在一个定检周期内不得出现任何故障。
5.7.5.2 加料、卷扬、槽下及炉顶液压站、炉台设备及液压站、正在铸铁的铸铁设备必须在20分钟内恢复。
5.7.5.3 热风炉、冲渣水泵、空压机、喷煤、原料设备必须在1小时内恢复。
5.7.5.4 抓渣行车必须在4小时内恢复。
5.7.6 双台套设备在启用备用设备后,故障设备应以上述时间恢复,因条件限制必须延期恢复的,要制定出当前情况下的特护措施和紧急预案。
5.7.7 遇紧急情况如出铁时泥炮电气故障等,可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先保证使用,然后立即组织排除。
5.7.8 主要电气设备应有齐全的维修记录,电气设备应纳入台帐管理。
5.8电气作业
5.8.1 凡执行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均必须持有有效的《电气工作入网作业证书》。
5.8.2 电气作业必须两人及以上进行,明确操作和监护责任,倒闸作业要使用倒闸操作票,唱票复诵。
5.8.3 凡在各处变配电室进线回路工作时,必须到总调及动力厂办理停电工作票。
5.8.4 未经总调许可,不得进行高压进线的合环操作。
5.8.5 本变配电网内的工作,必须执行内部工作票及挂牌制度。
5.8.6 电气设备上的停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或合地刀、挂禁止合闸牌、装设遮栏和警戒线的措施。
5.8.7 凡在以电力为能源的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拉开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并经确认电源已完全断开,执行挂牌制度,不能以设备停转作为可以工作的依据。
5.8.8 在以变频器、电子软起动器、伺服驱动器等类型驱动设备为驱动控制方式的电力机械、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切断驱动设备的上级电源并采取上述第5.8.6和5.8.7条措施,不得以停止起动指令为进入工作条件。
5.8.9 本设备上的安全措施撤离后,需再次在本设备上工作的,必须重新执行电气安全作业的技术措施,如工作票已送回,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5.8.10验电时不得以设备上表计、信号装置无指示作为无电依据,但表计及信号装置有指示的,必须认为有电。
5.8.11未执行停电、验电确认措施的设备,不得随意操作和进入。
5.8.12电气设备检修结束后,必须经至少两人检查确认各元件、线路、接地接零情况,无任何遗留物于设备上,方可认为工作完成。
5.8.13送电前,必须确认所送达部位符合送电条件,无人员在设备在工作、无遗留物品、接地刀闸及接地线已撤除。
5.8.14按规定有带电作业条件且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合格长袖工作衣、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使用绝缘合格且不会造成短路的工具。
5.8.15凡双回路供电的系统检修完成后均必须重新核相。
5.8.16在杆塔上作业及检查避雷网、避雷针及引下线等高空作业,必须挂安全带,并通过体检合格。
5.8.17具有TRT并网点的配电系统,需断开TRT并网点上级电源时,必须先使TRT解列退出运行,断开TRT并网柜。送电时,必须先确认TRT并网柜处于断开状态。
5.8.18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定期检验合格。
5.9维修与操作职责划分
5.9.1 设备点检:由操作工管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日常一般性点检由操作工与电气维修工共同负责,专业点检由电气维修工负责;由电气维修工管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所有点检均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2 设备操作: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由电气维修工负责。以低压电为能源的设备,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控制柜表面的操作开关起动时,由操作工负责,特殊情况须在控制柜内采取临时措施起动时,由电气维修工负责;以高压电为能源的设备,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起动时,由操作工负责。由高压柜(包括中控盘)及电气维修工操作的计算机(配电系统后台机)起动时,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3 参数调整: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控制柜表面的操作开关及旋钮调整设备的运行参数时,由操作工负责;调速装置、软起动装置、继保装置、空气开关、热继电器、过流继电器等内部参数调整,电气维修工负责。
5.9.4 设备维修:电气设备维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4.1 电气设备维修需停电时,配电系统管理部门(或托管)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且两者不得由一人兼任。由承担维修任务的工作组负责人向指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申请工作票。设备抢修来不及签发工作票时,亦必须执行挂牌制且有专人看管进行停送电操作的开关。维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交回工作票,此时即认为工作已结束,不得再在该设备上工作,若要继续在该设备上工作,须重新办理停电手序。
5.9.4.2 新安装的设备需送电时,由申请送电人(设备使用人或安装人)提出送电申请,配电系统管理部门(或托管)必须指定专人按申请填写操作票,且许可人、操作人、监护人不得兼任。
5.9.4.3 长期停用的设备(一个月以上)需重新起用时,由设备使用人提出送电申请,并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可以运行,由电气维修工确认电气系统具备送电条件。
6 管理考核办法
6.1 各车间在设备维护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制定特护办法在定修时纠正,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酌情处罚责任单位2-10分。
6.2 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制定特护办法在定修时纠正,造成设备事故的,按《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造成安全事故的,按事故程度轻重,考核责任单位20-100分,车间领导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与厂安全管理部门处理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