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简称“企业”)***电场(以下简称“电厂”)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及管理方式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Q/HB—G—08.L01—2009 华能电厂安全生产 要求
Q/HB—G—08.L02—2009 华能电厂安全生产 管理标准编制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2运行人员:是指风电场从事运行工作的专业生产人员。
3.3检修部门:是指风电企业从事风电场管辖设备检修、维护的部门或班组,包括外委检修单位。
3.4检修人员:是指从事检修维护工作的专业生产人员。
4.2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
4.4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风场、班组。
5.1发电厂设施保护范围:
5.1.1发电厂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5.1.2发电厂外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道路、避雷针、消防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及附属设施。
5.1.3风力发电机组整机及相关附件,风力发电机组基础、风力发电机组平台及沉降观测点。
5.2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5.2.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道路,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5.2.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的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沟、电缆井、盖板、人孔、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5.2.3电力线路上的断路器、刀闸、避雷针、互感器、计量仪表装置、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5.2.4架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6.机构及职责
6.1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
6.2公司运维部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安监室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保障。
6.3安监室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6.3.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6.3.2制定和修订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
6.3.3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对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6.3.4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
6.4安监室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6.4.1宣传和贯彻国家和公司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6.4.2建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参加同级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6.4.3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规则;负责制定本单位各类电力(故障)事故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6.5风电场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6.5.1宣传和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6.5.2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分类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6.5.3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
6.5.4积极研发、采用和推广实用、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
6.5.5负责对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的培训工作;
6.5.6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群众护线工作。
7 管理内容及方法
7.1组织管理:
7.1.1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加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履行领导小组布置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定期汇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公司运行维护单位要明确工作要求,形成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使出现的各类电力设施方面问题都有责任部门负责。
7.1.2要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公司的工作计划;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7.1.3要建立防止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预警机制,通过研究和分析,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律,做到防范关口前移,提高防范工作的预见性。
7.1.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处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巡视、清理工作质量,实现对威胁电力设施安全危险因素的可控、在控。
7.1.5安监室要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处理预案纳入到风电场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中,使事故抢修人员具备快速修复电力设施的能力,备品备件齐全。
7.1.6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力度。
7.1.7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应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7.1.8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收取物证、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保护好现场,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电力主管部门。
7.2技术管理:
7.2.1电力设施应依法安装、配齐有关警告、警示牌等标志。
7.2.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外力破坏、防盗的技术措施。
7.2.3控制室、升压站等安全保卫的重点部位应制定严格的出入人员检查制度,装设安全报警、监控系统;
7.2.4架空线路杆塔应采用防卸螺栓、防攀爬、防撞等措施;电缆走廊上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违章开挖;电缆隧道、沟道井盖应采取防盗措施;
7.2.5室外电力设备应装设围墙、栅栏,室内变电站应装设大门,根据情况设置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保卫、报警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非法闯入:
7.2.5.1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升压站。
7.2.5.1.2外来参观人员,学习人员须取得风场领导同意告知危险点后,在运行人员的带领下方可参观学习。
7.2.5.1.3凡进站人员应履行登记手续,遵从风电场管理制度,严禁流动吸烟,进入设备区必须戴安全帽,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
7.2.5.1.4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不得擅自摄像。
7.2.5.1.5新建风场等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措施应与电力设施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8.1公司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情况的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8.1.1发生电力设施特大、重大事件(案件)情况;
8.1.2发生冲击、围攻、哄抢、破坏、盗窃线路、生涯站、箱式变压器、风机基础、风机设备、控制室和电力工程工地的事件;
8.2每年定期编制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8.3信息报送要求:信息要客观、准确、及时。报送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电力设施的损坏情况、对外停电影响和处理情况。
9.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安监室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9.2 考核标准执行电厂《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中的有关部分。
Q/HN-2.5520.03.005-2016 文件控制管理标准
Q/HN-2.5520.03.006-2016 记录控制管理标准
Q/HN-2.5520.03.027-2016 设备维护检修管理标准
Q/HN-2.5520.03.029-2016 设备技术台账管理标准
Q/HN-2.5520.03.034-2016 运行管理标准
Q/HN-2.5520.03.048-2016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
序号 |
编 号 |
名 称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 |
1 |
Q/HN-2.5520.03.028-R01 |
电力设施管理记录 |
风电场 |
长期 |
2 |
Q/HN-2.5520.03.028-R02 |
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
运行维护部、风电场 |
三年 |
附录A:电力设施管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