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18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火灾及爆炸事故;
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
5.一类误操作事故;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重大交通事故;
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 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健全,并且责任明确。定期召开安全网例会。
5.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厂长(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车间)正职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各项预防措施,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消除重大隐患。
6. 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对各类生产人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对新入厂、新上岗、在岗的生产人员和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工作票几种人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并正式公布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制度,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7. 结合“二十五项反措要求”及现场实际,及时制定年度“两措”计划和防范事故的措施计划,做到费用、质量、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四落实,“两措”完成率达到100%
8. 做好电气绝缘、继电保护、金属、化学、电气热工仪表和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项监督和取证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不得将禁忌症、职业病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在新设备、系统投运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根据需要对现场规程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有关条文修订;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照清单配齐到各岗位。
10.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周(月)活动、管理者监察活动,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重大检修、操作项目应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按季节特点及事故规律,结合安全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事故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机检修或停用,并向公司汇报。
11. 坚持班组班前会、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厂、车间领导要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第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
1.发生重大事故后
1.1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事故抢险组和调查组,有关单位、班组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总经理工作部、策划部安监科(“三个渠道”)报告,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1.2重大事故发生后,厂部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变动现场前必须经生产厂长和安监部门同意,并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好。
1.3事故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防止事故发生及重复发生的措施,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1.4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5天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
2.发生一般事故后
2.1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
2.3事故发生后,由值长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的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2.4其他条款参见《**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3.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要在3日内到厂部专题汇报、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厂长及分管副厂长要在10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4.责任认定
4.1通过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2根据责任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4.3凡事故原因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4.3.1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
4.3.2规程制度不健全。
4.3.3对职工的培训不力。
4.3.4现场的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4.3.5反措不落实。
4.3.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3.7违章指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厂部报告事故隐患、有权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厂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凡违背本规定第四条防范重大事故的具体要求,发生本规定第二条重大事故,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及相关的车间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依照有关规程制度、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其他责任的,将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发生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或撤职处分。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2.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撤职处分。
2.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3.1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及下岗半年处分,并罚款3000元。
3.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及下岗3个月年处分,并罚款1000元。
3.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3.4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500元。
4.发生人身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4.1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0元。
4.2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500元。
4.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职或记过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2.发生责任性一般设备、一般火灾、一般交通及其他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厂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三.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2次责任性重大事故,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伤害事故或2次责任性一类障碍,厂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车间主任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未遂事件或2次责任性二类障碍,车间主任给予降职处分。
四.对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及其他人为责任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者加倍或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有意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发生隐瞒事故,对下列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隐瞒重大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撤职至开除厂籍处分。
2.发生隐瞒重大事故的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隐瞒一般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或责任人给予撤职或罚款500—1000元处罚。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4.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4.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4.3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九条 对事故单位的党委书记及其他党群系统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华能集团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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