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巡回检查制度是保证设备经济运行,及时发现问题的有效措施,各级运行人员应认真执行。
1.2 各专业各岗位的运行人员,应按所管辖的设备范围和所在的运行值的具体工作安排,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进行巡回检查。
1.3 巡回检查工作必须由能够独立担任工作的运行人员进行。
1.4 巡回检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 进行巡回检查的运行人员必须带好所用的工具。如:手电筒、听音棒等,带好安全帽。检查前应按专业查阅相应的主、副值班员记录本以及缺陷记录本,以便对刚操作过的、变更过的、或有缺陷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巡回检查时,应根据设备特点,仔细看、听、摸 、嗅 ,并携带必要的工具。除定期巡回检查外,还应针对设备特点,对运行方式的变化,对有缺陷的设备增加检查。
1.6 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分析及时消除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扩大,并汇报主值、值长(单元长),做好记录。
1.7 巡回检查的次数规定:
1.7.1 各主、副值、巡操要按各自管辖设备分工进行交、接班巡回检查一次。
1.7.2 值长在值班过程中,每班巡回检查至少一次;设备有缺陷时,可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1.7.3 值班中巡检每小时一次;设备配电室每班巡回检查两次。每个值每轮班第一个中班检查外围电气系统一次。
1.7.4 对异常运行及有缺陷还没有处理的设备或刚投入运行的设备应增加巡检次数。
1.7.5 设备启动和停运时,巡操必须在设备安装地点监视设备启停情况。
1.7.6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各专业可以对巡检次数、路线进行更改,各值必须严格执行。
1.8 巡回检查的重点:
1.8.1 过负荷、温度高及长期满负荷运行设备。
1.8.2 异常运行及有缺陷还没有处理的设备。
1.8.3 刚投入运行的设备。
1.8.4 新投入运行的设备。
1.9 巡回检查的主要项目:
1.9.1 设备运行的方式及所处的运行状态(运行、备用、检修)。
1.9.2 设备运行工况参数应符合规程规定。
1.9.3 运行设备的振动、声音及外观变化情况。
1.9.4 运行设备的泄漏情况,如:漏汽、漏水、漏粉、漏、漏压缩空气等 。
1.9.5 电气设备是否过热、放电 、冒烟等现象。
1.9.6 热工、电气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情况。
1.9.7 常设安全措施是否健全,固定是否牢靠,临时安全措施布置的情况等 。
1.9.8 检查区域的内容按季节、气候等 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9.9 检查区域的照明:机房夏季早7点关,晚7:30点开,冬季早8点关,晚6点开;电气配电室照明在检查完关。
1.9.10 发电部经理、值组长、各专业运行专责工程师、按专业每周各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应抽查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1.9.11 各运行值值长在值班过程中要对巡回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1.9.12 巡回检查要做到“五到”:腿要跑到、眼要看到、耳要听到、手要摸到、鼻要闻到。
1.9.13 巡回检查终了应向主、副值班员汇报检查情况。若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记入缺陷记录本中。
1.9.14巡回检查中若发现重大缺陷,需立即处理消缺时,巡检可直接向当值值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相应专业的运行专责工程师、值组长、运行管理总监、运行部经理汇报,便于及时联系维修部进行处理。
1.9.15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异常运行情况,应及时向主、副值班员汇报,以利于及时消除。不能在本班内处理的异常情况,应记入主值、巡操记录本内,并向接班人员做明确的交代。
1.9.16 巡回检查制度从下发各运行值之日起执行。
1.9.17对巡回检查制度不理解或有疑问的地方,可向发电运行部提出询问,发电运行部应给予答复。
1.9.18 发电运行部各运行值必须严格照巡回检查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