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焊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31日

(一)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54 条的规定。

(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

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六)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八)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九)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一)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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