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电能质量,保证发电机组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对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其原则是: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

第三条 电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与电能质量有关的发电设备都应接受当地电网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并网运行的风电企业与主管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 电压能量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上市公司、分公司、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各基层风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各基层风电企业。

第八条 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行主管生产领导负责制。各级技术监督机构均应在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各风电企业要建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和分工,保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人员组织落实,保证按照相关的标准、规程、制度开展工作。

第九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领导机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各项有关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行使对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职能。

(二)负责制定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三)监督和指导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四)组织对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五)组织交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各项有关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修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三)监督和指导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四)组织对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五)组织交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先进技术;

(六)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与相关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责

(一)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作为当地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公司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

(二)定期通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集团公司技术监督领导机构汇报监督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三)负责对发电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设备及装置、电压测量记录仪、电能质量分析仪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厂有否决的建议权。同时,对上述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四)参加接入系统设计、初步设计、改扩建工程审查,对电压方面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五)定期对风电企业电能质量专业进行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查,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并掌握整改情况。

(六)参加各风电企业电能质量监督相关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监督、督促各风电企业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

(七)定期组织召开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各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 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网,在企业内成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归口管理技术监督工作。

(一)各风电企业分管领导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网电能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以及上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指示、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 .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本单位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计划,提高本单位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3.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网络,监督并指导监督网的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与控制。

4.组织落实电能质量相关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了解本单位电能质量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二)技术监督工程师的职责:

1.在本企业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做好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电能质量监督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电能质量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代表本企业与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联系专业工作。

2.参加制定本企业的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检查及落实完成情况,组织编写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3.监督本单位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曲线及主变分头运行位置的制定。监督各种无功设备运行方式编制和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监督本单位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调度部门下发的电压曲线。

4.参加上级监督部门举办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班,按时上报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及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5.督促对涉及电能质量的设备及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6.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非线性用户接入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7.督促合理地设置本厂的电能质量检测点,不定期对检测点进行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的测量,发现超标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三)各部门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具体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生产技术部门下发的技术监督计划。

1.负责本单位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曲线及主变分头运行位置的制定,各种无功设备运行方式编制和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严格执行调度部门下发的电压曲线;

2.负责对涉及电能质量的设备及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4.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非线性用户接入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5.不定期对检测点进行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的测量,发现超标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电压质量分为电压幅值质量和电压波形质量,电压幅值质量指标包括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电压波形质量指标为电压谐波。

第十四条 电压偏差控制

凡由各级调度下达电压曲线的风力发电厂母线电压,均应按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监测、考核和调整。

对于未给出曲线的各级母线电压,应按照国家标准及电力企业达标标准控制,即按下列指标进行控制:

(一)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3~+7%。

(二)10kV及以上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三)风力发电机组并网点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

(四)380V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7%。

(五)特殊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按供电合同商定的数值确定。

第十五条 母线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应符合GB12326-2000、GB/T15543-95、GB/T14549-93的要求。

第十六条 基于下列指标来评价风电场对电能质量的影响: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和谐波。

(一)电压偏差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后,应使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一般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3%~+7%。限值也可由电网运营企业和风电场根据电网特点、风电场位置及规模等共同确定。

(二)电压变动

风电场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压变动应当满足GB12326—2000的要求。

(三)闪变

风电场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的闪变干扰允许值应满足GB12326一2000的要求,其中风电场引起的长时间闪变值P1t和短时间闪变值Pst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的干扰源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与电网运营企业协商的方法进行分配。

(四)谐波

当风电场采用带电力电子变换器的风力发电机组时,需要对风电场注入系统的谐波电流作出限制。

风电场所在的公共连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满足GB/T14549的要求,其中风电场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具有谐波源的发/供电设备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与电网运营企业协商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与电力设备的管辖范围的划分相一致。监督的对象一般为:发电机、变压器分接头、电能测量记录仪器仪表、谐波源(整流、变频)用户出线等。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和谐波源用户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第十八条 电压质量检测点的设置原则

(一)各电压等级母线(不含380V)。

(二)发电机定子电流回路。

第四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将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

第二十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鉴定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一)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控实行年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即时上报,报送要求按《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三)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单位一般预警或严重预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全过程电压技术档案

(一)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二)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收集并建立电能质量技术资料,常用国家标准、规程、制度、电气运行规程、电网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事故预案及实施细则(见附录1)。

第五章    规划、设计、基建与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和调压手段是保证电能质量的基本条件,改善和提高电能质量必须抓住无功补偿及其管理这些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规划、设计和基建的监督管理

(一)在规划设计中,对于发电机、母线、变压器各侧均宜配备齐全准确的无功、电压表计,以便于无功、电压的监测和管理。

(二)各级变压器的额定变压比、调压方式、调压范围及每档调压值,应满足风电场的电能质量的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原电力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并将设计单位、制造厂家和供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试验纪录等有关资料列出清册,全部移交生产单位。

(四)风电场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控制方式等的要求要按照电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运行的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和调压要求开展调压工作,220kV及以下电网电压调整宜实行逆调压方案。要积极落实调度部门根据系统实际情况提出调压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风电场投产时,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或行业对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在风电场并网点进行电能质量测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电压偏差、电压变动、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和谐波。

(三)风电场投产后每年定期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或行业对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在风电场并网点进行电能质量测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和谐波。

第六章    电能质量监测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能质量监测、计量装置要加强维护、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完善无功电压监测分析手段,要加强对各风电场发电力率的监测管理,有重点地安装、完善双向计量仪表来监测主变压器受进、送出的无功电力,进一步完善电压管理的基础技术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电能质量指标统计

电能质量偏差指标监测结果要按照日、月、年进行统计,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可采用每年定期测量结果,按年统计上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电能质量,保证发电机组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对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其原则是: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

第三条电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与电能质量有关的发电设备都应接受当地电网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并网运行的风电企业与主管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电压能量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上市公司、分公司、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各基层风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各基层风电企业。

第八条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行主管生产领导负责制。各级技术监督机构均应在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各风电企业要建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和分工,保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人员组织落实,保证按照相关的标准、规程、制度开展工作。

第九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领导机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各项有关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行使对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职能。

(二)负责制定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三)监督和指导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四)组织对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五)组织交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各项有关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修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三)监督和指导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四)组织对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五)组织交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先进技术;

(六)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与相关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责

(一)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作为当地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公司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

(二)定期通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集团公司技术监督领导机构汇报监督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三)负责对发电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设备及装置、电压测量记录仪、电能质量分析仪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厂有否决的建议权。同时,对上述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四)参加接入系统设计、初步设计、改扩建工程审查,对电压方面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五)定期对风电企业电能质量专业进行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查,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并掌握整改情况。

(六)参加各风电企业电能质量监督相关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监督、督促各风电企业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

(七)定期组织召开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各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 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网,在企业内成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归口管理技术监督工作。

(一)各风电企业分管领导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网电能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以及上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指示、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 .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本单位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计划,提高本单位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3.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网络,监督并指导监督网的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与控制。

4.组织落实电能质量相关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了解本单位电能质量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二)技术监督工程师的职责:

1.在本企业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做好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电能质量监督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电能质量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代表本企业与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联系专业工作。

2.参加制定本企业的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检查及落实完成情况,组织编写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3.监督本单位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曲线及主变分头运行位置的制定。监督各种无功设备运行方式编制和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监督本单位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调度部门下发的电压曲线。

4.参加上级监督部门举办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班,按时上报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及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5.督促对涉及电能质量的设备及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6.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非线性用户接入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7.督促合理地设置本厂的电能质量检测点,不定期对检测点进行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的测量,发现超标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三)各部门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具体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生产技术部门下发的技术监督计划。

1.负责本单位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曲线及主变分头运行位置的制定,各种无功设备运行方式编制和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严格执行调度部门下发的电压曲线;

2.负责对涉及电能质量的设备及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4.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非线性用户接入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5.不定期对检测点进行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的测量,发现超标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电压质量分为电压幅值质量和电压波形质量,电压幅值质量指标包括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电压波形质量指标为电压谐波。

第十四条电压偏差控制

凡由各级调度下达电压曲线的风力发电厂母线电压,均应按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监测、考核和调整。

对于未给出曲线的各级母线电压,应按照国家标准及电力企业达标标准控制,即按下列指标进行控制:

(一)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3~+7%。

(二)10kV及以上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三)风力发电机组并网点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

(四)380V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7%。

(五)特殊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按供电合同商定的数值确定。

第十五条母线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应符合GB12326-2000、GB/T15543-95、GB/T14549-93的要求。

第十六条基于下列指标来评价风电场对电能质量的影响: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和谐波。

(一)电压偏差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后,应使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一般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3%~+7%。限值也可由电网运营企业和风电场根据电网特点、风电场位置及规模等共同确定。

(二)电压变动

风电场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压变动应当满足GB12326—2000的要求。

(三)闪变

风电场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的闪变干扰允许值应满足GB12326一2000的要求,其中风电场引起的长时间闪变值P1t和短时间闪变值Pst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的干扰源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与电网运营企业协商的方法进行分配。

(四)谐波

当风电场采用带电力电子变换器的风力发电机组时,需要对风电场注入系统的谐波电流作出限制。

风电场所在的公共连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满足GB/T14549的要求,其中风电场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具有谐波源的发/供电设备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与电网运营企业协商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与电力设备的管辖范围的划分相一致。监督的对象一般为:发电机、变压器分接头、电能测量记录仪器仪表、谐波源(整流、变频)用户出线等。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和谐波源用户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第十八条电压质量检测点的设置原则

(一)各电压等级母线(不含380V)。

(二)发电机定子电流回路。

第四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将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

第二十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鉴定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一)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控实行年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即时上报,报送要求按《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三)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单位一般预警或严重预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全过程电压技术档案

(一)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二)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收集并建立电能质量技术资料,常用国家标准、规程、制度、电气运行规程、电网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事故预案及实施细则(见附录1)。

第五章   规划、设计、基建与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和调压手段是保证电能质量的基本条件,改善和提高电能质量必须抓住无功补偿及其管理这些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规划、设计和基建的监督管理

(一)在规划设计中,对于发电机、母线、变压器各侧均宜配备齐全准确的无功、电压表计,以便于无功、电压的监测和管理。

(二)各级变压器的额定变压比、调压方式、调压范围及每档调压值,应满足风电场的电能质量的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原电力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并将设计单位、制造厂家和供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试验纪录等有关资料列出清册,全部移交生产单位。

(四)风电场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控制方式等的要求要按照电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运行的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和调压要求开展调压工作,220kV及以下电网电压调整宜实行逆调压方案。要积极落实调度部门根据系统实际情况提出调压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风电场投产时,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或行业对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在风电场并网点进行电能质量测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电压偏差、电压变动、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和谐波。

(三)风电场投产后每年定期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或行业对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在风电场并网点进行电能质量测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和谐波。

第六章   电能质量监测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能质量监测、计量装置要加强维护、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完善无功电压监测分析手段,要加强对各风电场发电力率的监测管理,有重点地安装、完善双向计量仪表来监测主变压器受进、送出的无功电力,进一步完善电压管理的基础技术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电能质量指标统计

电能质量偏差指标监测结果要按照日、月、年进行统计,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可采用每年定期测量结果,按年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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